本(105)年2月6日地震造成臺南市畜牧業災損,茲公告臺南市為辦理畜牧業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
- 105年02月16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 1050022126 號主 旨:本 (105) 年 0206 地震造成臺南市畜牧業災損,茲公告臺南市為辦理畜牧業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請臺南市政府轉知轄內各區公所自本年 2 月 17 日起至 2 月 26 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畜牧業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6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為臺南市。
二、有關辦理現金救助部分說明如下:
( 一 ) 救助項目及救助額度如附表 1 。
( 二 )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符合本辦法第 5 條規定之農民。
2. 所申報救助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 20% 者不予救助。
3. 同產季同項農產品,救助以 1 次為限。
三、有關辦理低利貸款部分說明如下:
( 一 ) 貸款項目、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 2 ;貸款利率為年息 1.11% 。
( 二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 105-01 ,類別:H」。
( 三 ) 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於旨揭期間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 ( 格式如附件 1) ,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 15 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 ( 格式如附件 2) 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 四 ) 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超過 10 日者,得由區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 五 ) 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 六 ) 請臺南市政府將相關資訊轉知各區公所、設有信用部之農 ( 漁 ) 會依規定配合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 12 條及第 19 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