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及莫拉克風災輔導專案貸款之貸款對象屬租賃經營者申貸相關事宜
- 發布日期
- 98年10月16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0985080565
主旨:莫拉克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及莫拉克風災輔導專案貸款之貸款對象屬租賃經營者,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受災農漁民申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需符有關法令規定且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或核准。若未具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資格者,其土地符合相關用地規定(其中陸上魚塭淡水養殖漁業者應有水權(源)證明),並符合本會產業輔導專案措施對象者,可申貸莫拉克風災輔導專案貸款。
二、符合前揭規定之貸款對象,其屬租賃經營者,承租人得比照出租人地位申貸,並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租人應出具合法有效承租文件(如租賃契約)。
(二)出租人應切結未就同一受災事實另行申貸;如有違反切結另行申貸情事,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該另行申貸之貸款。
(三)貸款期間由貸款經辦機構按其復建及復耕計畫需求於規定最長貸款期限內覈實核定。如其租約期間短於貸款期限,租約屆期未續約者,該貸款應予收回或由貸款經辦機構轉為一般放款。
(四)出租人前該經營標的已申貸專案農貸者,現為出租已無經營事實,本會對該筆貸款餘額不予利息差額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