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核貸項目及額度認定方式釋義
- 發布日期
- 98年09月25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農金三字第0985080500號
附件:如文主旨:有關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核貸項目及額度認定方式之疑義,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9條規定,受災農漁民應檢具受災證明書及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惟邇來迭有貸款經辦機構反映,農漁民所附相關登記文件(如畜牧場登記證、養殖漁業登記證等)、受災證明書及復建復耕計畫書中所載面積、數量、經營項目多有差異,致核貸額度、項目存有疑義。
二、有關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核貸項目及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關於核貸項目,登記文件所載內容係為農漁民合法經營之項目,故應以登記經營項目為核貸依據;復建復耕項目亦應以登記經營項目為限。另如經營項目無須依規定辦理登記核發相關文件者,則以受災證明書經營項目為核貸依據。
(二)關於核貸額度,貸款經辦機構應視登記文件、受災證明書、復建復耕計畫中登載經營面積、數量孰低者,據以覈實估算貸款金額。另如經營項目無須依規定辦理登記核發相關文件者,則視受災證明書所載損失面積、數量,據以覈實估算貸款金額。
三、檢附Q&A2則(odt檔案)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