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漁民新申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或其舊專案農貸之展延,其應檢具受災證明文件適用形式
- 發布日期
- 98年09月23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0985080485號主旨: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漁民新申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或其舊專案農貸之展延,其應檢具受災證明文件適用形式,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為協助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漁民復建、復耕及減輕其還款壓力,本會公告因應莫拉克風災農業金融協助措施,規定受災農漁民新申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或其舊專案農貸之展延,應檢具鄉(鎮、市、區)公所(下稱公所)核發之受災證明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若受災農漁民因事實困難無法取得公所核發之受災證明書時,得檢具相關農業受災證明或文件,由經辦機構調查遭受損失屬實者,亦得適用。
二、前揭規定所稱「受災證明書」及「相關農業受災證明或文件」之適用形式,說明如下:
(一)新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1、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旨在協助受災農漁民取得農業天然災害損失所需復建、復耕資金,爰受災證明書限於公所核發之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專用受災證明書。
2、其他相關農業受災證明或文件除應足資證明有農業受災事實外,應能顯示受損項目、程度及金額等資料,提供貸款經辦機構據以評估核貸金額(如化製單等),由貸款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其農業損失情形屬實者。
(二)舊專案農貸展延:
1、本措施旨在協助受災農漁民減輕還款壓力,公所核發之受災證明書均可適用,不限於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專用受災證明書。
2、若因事實困難無法取得公所核發之受災證明書者,應檢具足資證明有受災事實之文件,如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書面通知書、化製單、受災照片或符合本會「莫拉克風災產業輔導專案措施」專案輔導對象之證明文件等,由貸款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其受災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