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莫拉克風災受災農漁民復建復耕,有關受災證明書之受理期限延至98年10月31日止,核發期限延至98年11月30日止
- 發布日期
- 98年09月22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0985080491號主旨:為協助莫拉克風災受災農漁民復建復耕,有關受災證明書之受理期限延至98年10月31日止,核發期限延至98年11月30日止,請轉知貴轄鄉(鎮、市、區)公所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9條規定,農民申借低利貸款應於本會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10日內,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
二、本會前於98年8月19日及9月1日公告因應莫拉克風災之農業金融協助措施(含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本金、利息寬緩措施及舊專案農貸本金展延1年、展延期間利息免收措施),其受理期限均至98年12月31日止,並明定本措施不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9條規定之限制,爰請轉知配合辦理。正本: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澎湖縣政府
副本:高雄縣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屏東縣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花蓮縣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臺中縣(市)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臺南縣(市)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臺東縣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雲林縣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苗栗縣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嘉義縣(市)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南投縣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彰化縣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澎湖縣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15縣(市)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