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災民向農漁會信用部申請承受農地漁塭等擔保品之期限,延長1年至100年6月30日
- 發布日期
- 99年06月17日
- 內容
第152號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9年6月15日修正發布「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將借款人或擔保品所有權人向農漁會信用部申請承受擔保品之期限,延長1年至100年6月底。
農業金融局指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8條規定,對於災區之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向農漁會信用部貸款之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者,其擔保品由農漁會信用部承受並由政府依承受金額最高8成予以補助。農委會並於98年9月12日發布「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該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上開申請承受擔保品之期限為99年6月底。
農業金融局表示,有農漁會反映借款人或擔保品所有權人,或因其繼承人因遭逢不幸,無人繼承;或因其繼承人拋棄繼承,均須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後,方可向信用部申請前開擔保品承受事宜,惟踐行前開法律程序需時較長,恐影響災民申請時程,為落實重建條例推動重建工作之宗旨,爰修正前開辦法,將申請期限截止日期由99年6月底延長1年至100年6月底。
農業金融局將積極宣導本項協助措施,並請農漁會信用部配合辦理,以加速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