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農業金融法修正案,健全農業金融
- 發布日期
- 99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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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農業金融局表示,依農業金融法規定全國農業金庫董事、監察人連選得連任一次,農委會持有全國農業金庫股權比率占44.5%,依法當選全國農業金庫第1、2屆董事、監察人,並指派代表行使職權,如依現行規定農委會無法以公股代表獲選為全國農業金庫第3屆董事、監察人,為維護公股權益,比照包括銀行在內之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運作方式,修法回歸公司法董事、監察人無連任限制之規定。
現行規定得連任1次,惟全國農業金庫第2屆董事、監察人共20席,其中除公股5席係由農委會以公股代表連任外,僅1席獨立董事及1席農漁會代表連任,本次修正案回歸公司法連選連任規定,確以維護公股權益為考量,且不會造成萬年董事會現象。
為強化全國農業金庫之公司治理,全盤比照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之規範機制,包括獨立董事的名額比率、專業資格、獨立性、解任條件、職權行使等規範,強化董事會之職能,對於修訂內部控制制度及資產處分、提供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處理程序等事項,應經董事會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議事錄載明。
農委會農業金融局指出,為提高農漁會信用部資金運用效率,強化其競爭力,參考信用合作社法規定,對於財、業務狀況良好,資本適足率、逾期放款比率達到一定標準之農漁會信用部,增列得在淨值一定比率內投資國內基金及股票等有價證券。
目前農漁會信用部淨值為928億元,初步估計整體301家信用部中,計有132家得投資國內基金及股票,可投資金額約40億元,其中:逾放比率1%以下得投資國內基金,有97家得投資,金額約31億元;資本適足率15%以上得投資國內股票,有77家得投資,金額約9億元。俟修法通過後,將可增加農漁會信用部資金運用管道,提升經營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