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0809豪雨造成農業災害,本會公告屏東縣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
- 96年08月14日
- 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發文文號:農金字第0965080286號主旨:96年0809豪雨造成農業災害,本會公告屏東縣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一;貸款利率為年息1.5%。
二、本貸款由經辦貸款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96-01,類別:H」。
三、申借本貸款之農民,其使用土地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凡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不予核貸。
四、為瞭解此次災害貸款辦理情形,請經辦貸款機構自公告日起每星期四中午前將截至前一日止辦理情形依附表二格式填製、傳真至全國農業金庫彙報本會。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日起10日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經辦貸款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日者,得由鄉(鎮、市)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經辦貸款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核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