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許可4家農會重設信用部,提供當地農民金融服務
- 發布日期
- 96年06月12日
- 內容
第 84 號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農委會許可4家農會重設信用部,提供當地農民金融服務
農金局表示,依據農業金融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前經財政部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3條規定,將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為辦理農業金融業務可以申請設立信用部。而該36家農漁會中,農委會除於93年4月6日許可高雄縣鳥松鄉農會設立外;另於95年9月6日核准臺灣省農會、新竹縣新豐鄉農會、彰化縣福興鄉農會、雲林縣林內鄉農會、台南縣七股鄉農會、高雄縣大樹鄉農會、屏東縣屏東市農會及車城地區農會等8家重設信用部,其中新竹縣新豐鄉農會、臺灣省農會、彰化縣福興鄉農會及雲林縣林內鄉農會已分別於96年1月30日、2月5日、3月1日及5月28日開始營業。
農金局指出,本年度計有22家農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經依「經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會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之審核基準」、「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分別就農漁會之財務條件、經營團隊及當地農漁民金融服務需求等項目予以審慎評估後,農委會業於96年6月11日許可高雄市小港區農會、彰化縣埔鹽鄉農會、臺南縣南化鄉農會及高雄縣六龜鄉農會等4家重設信用部,提供當地農民金融服務。
農金局說明,基於農漁會提供當地農漁民金融服務之需求,以發揮農漁會綜合經營體質之綜效,並考量穩健經營,信用部開業初期之放款業務,以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存單質借、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放款及100萬元以下之小額貸款為原則。農會經許可設立信用部後,應於1年內申請核發設立許可證並開始營業。
農金局進一步說明,對於經許可重新設立之信用部,將採行嚴格監理標準,督促健全經營,不容許再發生經營失敗之情形。除要求加強員工專業訓練外,並按月定期追蹤其經營動態,由全國農業金庫加強輔導,亦將嚴格監視其資本適足性,配合放款規模調整撥充事業資金,以厚植風險承擔能力。
農金局期許重設信用部之農會未來能致力於信用部之健全經營,提供農民更優質之金融服務,以保障存款人權益並符合社會期待。
聯絡人 姓名及職稱 林副局長士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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