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許可8家農會重設信用部,服務農民更進一步
- 發布日期
- 95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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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業於本(95)年9月6日許可台灣省農會、新竹縣新豐鄉農會、彰化縣福興鄉農會、雲林縣林內鄉農會、台南縣七股鄉農會、高雄縣大樹鄉農會、屏東縣屏東市農會及車城地區農會等8家重設信用部,提供當地農民的金融服務。
農金局表示,36家經營不善農漁會信用部於90年及91年間讓與銀行承受,惟因承受銀行考量部分鄉村地區經營效益不敷成本,紛紛遷移或裁撤原承受營業據點,或因商業銀行經營特性未能契合當地農漁民金融服務之需求,迭有反映應讓該等農漁會重新設立信用部。爰農業金融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賦予該等農漁會得再設立信用部之法源。
農金局指出,高雄縣鳥松鄉農會前經農委會於93年4月6日許可重新設立信用部,並於同年6月底正式營運,截至本年7月底止,存款15億元,放款5.3億元,淨值1.4億元,逾放比率0.06%,營運堪稱穩健。本年度計有31家農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經依「經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會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之審核基準」,分別就農漁會之財務條件、經營團隊及當地農漁民金融服務需求等項目,從嚴審核。另邀請專家學者對農會負責人進行面談,以進一步瞭解其業務計畫及經營理念,並提供具體建議。
農金局說明,基於穩健經營考量,該等信用部開業初期之放款業務,以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存單質借、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放款及100萬元以下之小額貸款為原則。至於分部則暫時不予許可,如有實際需要時,得比照金管會同意承受銀行之處理方式,向農委會申請設置櫃檯派員常駐。另依據相關規定,農會經許可設立信用部後,應於1年內申請核發設立許可證並開始營業,農金局將委託訓練機構對於該等信用部之相關人員辦理職前訓練,以提升金融專業程度。
農金局進一步強調,對於經許可重新設立之信用部,將採行嚴格監理標準,督促健全經營,不容許再發生經營失敗之情形。除按月定期追蹤其經營動態,並由全國農業金庫加強輔導外,亦將嚴格監視其資本適足性,配合放款規模調整撥充事業資金,以厚植風險承擔能力。
農金局期許該等農會未來能致力於信用部之健全經營,提供農民更優質之金融服務,以保障存款人權益並符合社會期待。聯絡人 姓名及職稱 賴局長武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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