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第11點第2項有關聯貸金額規定
- 分類
- 解釋函示
- 發布日期
- 105年06月15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55011287A號函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第11點第2項規定有關聯貸金額疑義,釋示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要點第11點第2項規定,農(漁)會辦理單一貸款案件貸款金額超過新台幣3千萬元者,應與全國農業金庫以聯貸方式辦理。
二、旨揭貸款以聯貸方式辦理者,單一農(漁)會最高承作金額為3千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本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參貸農(漁)會合計承作金額、相關管理程序及費用,由主辦及參貸機構協議約定之。
三、本會105年3月10日農授金字第1055010481A號函停止適用。
正本: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