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重建基金結束後存款恢復限額保障,農業金融因應措施
- 發布日期
- 94年03月22日
- 內容
第035號 中華民國 94年 3月22 日
金融重建基金結束後存款恢復限額保障,農業金融因應措施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將於94年7月10日到期,屆時將由目前存款全額保障,回歸存款保險限額保障之處理機制,超過保額外的存款不予理賠,至於現行由金融重建基金彌補淨值缺口部分,則改由存款保險公司在保額賠付限額內履行保險責任。
現行農漁會信用部管理輔導措施,依據農業金融法第36條規定,信用部業務經營不善,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1/3,或逾放比率超過15%者,依法由縣(市)政府及全國農業金庫設置輔導小組整頓之。以全體農漁會信用部92年12月底經營狀況分析,逾期放款金額995億元,逾放比率17.57%,至93年底止,逾期放款金額降至807億元,逾放比率14.51%,足見相關輔導措施仍有助提升放款品質。另依同法第37條規定,對於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不再併入銀行。農委會依據地方主管機關輔導建議措施,給予一段自救改善期間,期間屆滿如仍未能改善者,將運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彌補信用部淨值缺口,依據農業金融法相關規定,進行農、漁會間之合併,促使經營不善者退出市場。農業金融局將依農漁會信用部經營狀況,檢討現行輔導措施,俾有效改善信用部營運績效。
為因應金融重建基金結束後之變革,除了加速推動全國農業金庫設立,建構完整安全農業金融體系外,並強化輔導措施及善後處理機制之彈性,另農委會基於信用部主管機關權責,研擬農業金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對於經營不善信用部命令讓與全國農業金庫或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以強化處理機制。聯絡人 姓名及職稱 林副局長士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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