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月低溫造成農漁業災害,受災農漁民可申請低利貸款
- 發布日期
- 94年03月07日
- 內容
第31號 中華民國94年3月 7 日
二、三月低溫造成農漁業災害,受災農漁民可申請低利貸款
臺灣地區自94年2月中旬起受大陸冷氣團及連續降雨等影響,造成各地區農漁業災害,部分地區農、林、漁、牧業產物損失金額已達辦理低利貸款標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別宣布宜蘭縣與新竹縣高接梨,及新竹縣草莓為辦理單項農作物低利貸款地區,並公告苗栗、臺中及南投等三縣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以協助受災農(漁)民辦理災後復建及復耕。
上述地區受災農、漁民請儘速攜帶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並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當地農(漁)會信用部或中國農民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分行申請貸款。
農委會農業金融局指出,本貸款提供農漁民災後復建及復耕所需資金,其利率為年息1.5%,如擔保能力不足,可由經辦貸款機構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聯絡人 姓名及職稱 陳肇文組長
電 話 02-23516633轉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