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度中美基金輔導木竹材精緻利用生產貸款
- 發布日期
- 95年08月09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度中美基金貸款計畫說明書
一、計畫名稱及編號:
(一)計畫名稱:輔導木竹材精緻利用生產貸款
(二)計畫編號:95-貸-林-03
二、計畫總額度:新台幣四千萬元。
三、支應之農業施政項目:94-97年度農業建設部門計畫—加強造林及森林永續計畫-國公有造林及林產產銷輔導。
四、貸款對象:
(一)產品取得CAS優良台灣優良林產品標章驗證之工廠(場)、公司行號。
(二)登記有案之林(農)業生產合作社,且提出產銷實績之證明。
(三)登記有案之林產加工廠,且提出產銷實績之證明。
(四)登記有案之農場,且提出產銷實績之證明。
五、貸款用途:提供購買生產木竹材產品生產加工機器設備、廠房更新及增購木竹材原料等所需資金。
六、提送機關及提送日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95年6月12日。
七、輔導及合作機關:各縣市政府。
八、計畫實施地區及產業現況:
(一)計畫實施地區:台灣地區。
(二)產業現況:
台灣森林豐富,森林面積共計210萬公頃,佔本島陸地面積約59%;其中20%約42萬公頃為人工林,7%約15萬公頃為竹林。民國94年台灣地區森林主副產物採伐面積林木為515公頃,採伐材積為60,058立方公尺,竹林面積342公頃,竹材枝數為1,694,291支。
國內民間人工林樹種大多為柳杉、杉木、相思樹等,其中部分已達輪伐期,因未採伐生產,已出現材積生長停滯,甚至老化枯死情形。而永續森林經營,必須做適當營林,持續人工林撫育管理,始能培育優質林木,增加國內木材之自給潛力。輔導林產加工業使用國產木竹材,且改善業者林產加工技術,可間接引導私有林主施行間(擇)伐意願,營造建全森林林相。
台灣竹林主要竹種為孟宗竹、綠竹、桂竹、麻竹、刺竹、長枝竹等,面積約15萬公頃,其中有相當大面積之竹林位於水庫集水區上游,肩負重要之水土保持與涵養水源之功能。竹子生長迅速,約3~4年即可以擇伐方式伐採竹材利用,其間竹筍可同時供採取,為部分山村社區與部落民眾維生之依賴。近年來竹農亦因受到中國大陸及東南亞國家之低價競爭,只剩零星之外銷量及內銷市場繼以維生,而自我國加入WTO後,更因生產成本較高及缺乏銷售管道,故亟需協助本國林農進行升級與轉型。
九、成立計畫經過及以往貸款辦理情形。
(一)成立計畫經過:
為因應林農現今所面臨困境,希能藉由加工技術之改進與產銷宣傳方式,提昇木、竹產品產值及林農收入,以配合永續森林經營政策。自九十一年起,已積極輔導林農進行竹林經營訓練推廣與轉型,如輔導生產竹炭及竹藝加工等訓練。有鑑於林農組織、合作社及林產加工廠等為改善木竹材加工技術,需增購自動化生產設備或更新廠房設備,提昇林產品品質、或為銷售林產品需參加相關展覽會以進行推廣時,每有欠缺資金籌設轉型之需求,故成立此計畫以推動之。
(二)以往貸款辦理情形:
93年度計有「嘉義縣大埔竹炭生產合作社」、「互若亞股份有限公司」及「瑞竹林業生產合作社」申請,共計申請2,600萬元資金貸款。通過核貸金額為1,400萬元(互若亞股份有限公司600萬元、瑞竹林業生產合作社800萬元)。
94年度則有「永霆國際竹炭實業有限公司」、「大禾竹藝工廠」、「互若亞股份有限公司」、「武岫農圃」等4家業者申請,共計申請4,000萬元資金貸款。通過核貸金額為大禾竹藝工廠880萬元。
十、貸款經辦機構:全國農業金庫
十一、計畫實施辦法:
(一)本計畫核定後,由本會林務局透過各縣(市)政府推荐擬申貸之績優林產加工廠(場)、林業合作社及農場等提出資金需求、營運計畫及歷年產銷情形,送林務局彙整,由該局召開貸款審查會議,核定各計畫最高貸款額度並排定申貸優先順序名單。
(二)產品已取得CAS台灣優良林產品標章驗證之工廠(場)、公司行號;或3年內曾經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產業發展及竹材加工改善輔導有案之林產加工廠、林農合作社及農場,且能提出產銷績優實績者證明者為優先。
(三)名單核定後處理原則:
1.獲核定申貸之公司行號、林產加工廠、林農合作社及農場,其貸款額度於本計畫結束前4個月無法完成貸款者,或自願放棄申貸者,其剩餘額度由候補單位依序遞補,無候補單位時,由林務局透過各縣(市)政府調查擬申請融資單位辦理申請手續。
2.經核定申貸之公司行號、林產加工廠、林農合作社及農場於申貸期間放棄申貸者,應儘速通知林務局,無故未向貸款經辦機關申貸又未及時通知林務局安排遞補者,次年度起5年內該單位順位,視同已申貸者資格,並以當年核定金額抵扣其可申貸額度。
(四)由中美基金管理委員會將年度貸款資金撥入全國農業金庫。由全國農業金庫徵信後並確認為年度預算範圍內後辦理貸放手續,放款予本計畫核定之申貸者。
十二、推行時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方法:
(一)困難處:貸款對象資格認定。
(二)解決方法:透過由各縣市政府辦理受理及初步篩選,並由本局進行資格審查、查訪與篩選。
十三、計畫預定進度及貸款還款時間:
依申請貸款人所提經營計畫進度實際需要而定。本計畫資金撥入全國農業金庫9個月內完成徵信及放款,符合申貸資格,由全國農業金庫依貸款計畫實際進度一次或分次撥付。
十四、貸款金額分析:
台灣地區目前從事木、竹材之加工廠、林業生產合作社、農場等之規模,大多為小型加工廠及地區性林農組織,衡量購置原料、加工機具、產品產銷及經營上所需資金額度與償還能力,以貸款新台幣一千萬元以內較為妥適可行,必要時將依去年之執行結果研析調整。
十五、經濟效益及還款能力分析:
(一)經濟效益:
結合科技與環保,開發新興木、竹類產品,將天然資源有效利用,開創具有國際競爭力之新興產業,提高林產品品質,維護水庫集水區之水土保持功能,促進林產產業升級與轉型。每年將可創造二十億元以上之相關產值,提高林農收益達二億四千萬元,改善農民生計與業產競爭力。
(二)還款能力分析:
申貸者經過有關單位之輔導,已具有一定產銷規模及技術,透過貸款資金投入,預期可加速林業轉型經營,有效掌握共同購銷之數量、品質及營運績效,提升木、竹材之利用價值與健全財務結構,使獲利增加,增強其還款能力。
十六、資金來源:
由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支應,本貸款計畫經核定同意辦理,並與全國農業金庫完成貸款合約簽訂後,由中美基金管理委員會將年度貸款資金撥入全國農業金庫辦理。
十七、貸款條件:
(一)貸款利率:按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率(目前為年息2%)計息,如有調整,於3、6、9、12月之1日機動調整。其中年息1.975%作為全國農業金庫手續費及呆帳準備。
(二)貸款期限:資本支出最長10年,週轉金最長3年。
(三)個別貸款額度:視貸款計畫酌核,每戶最高貸款金額壹仟萬元。
(四)資金撥付方式:由全國農業金庫依貸款計畫實際進度一次或分次撥付。
(五)償還辦法:
1.貸款戶對全國農業金庫:
(1)本金:週轉金貸款以半年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每年還本日為5月20日及11月20日。資本支出貸款寬緩期最長為3年,期滿後以半年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第1期於98年11月20日攤還,每年還本日為5月20日及11月20日。
(2)利息:每半年繳息一次,每年付息日為5月20日及11月20日。
2.全國農業金庫對中美基金:
(1)本金:週轉金貸款以半年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第1期於95年12月1日攤還,每年還本日為6月1日及12月1日。資本支出貸款寬緩期最長為3年,期滿後以半年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第1期於98年12月1日攤還,每年還本日為6月1日及12月1日。
(2)利息:第一次繳息日為95年12月1日,以後每半年繳息一次,每年付息日為6月1日及12月1日。
(六)擔保方式:由全國農業金庫依照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者,由全國農業金庫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或中小企業信用機構保證。
十八、貸款風險:本貸款風險由全國農業金庫自行負擔。
十九、貸款申請期限:以本計畫資金撥入全國農業金庫8個月內完成申請。
二十、貸款資金動用期限:以本計畫資金撥入全國農業金庫9個月內完成徵信及放款。
廿一、本計畫說明書未盡事宜,依貸款合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