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局對於全國農業金庫將給予高度支持及嚴格監理
- 發布日期
- 94年01月26日
- 內容
第29號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農業金融局對於全國農業金庫將給予高度支持及嚴格監理
近日有報載以「全國農業金庫的美夢與噩夢」為主題,對全國農業金庫未來經營提出憂慮的看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特對相關報導事項提出說明如次:
一、關於該金庫5名常務董事中,公股3名,民股2名,衍生定位不明問題:
(一)該金庫置董事15人,其中一般董事10人,獨立董事5人;監察人5人,其中一般監察人2人,獨立監察人3人。經發起人會議選任結果,公股與民股各占一般董事5席,一般監察人1席,與公、民股出資比率相當。另較國內其他銀行而言,率先落實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有助於公司治理功能之發揮。
(二)該金庫除經營一般商業銀行業務外,對於信用部應辦理收受轉存款、資金融通、輔導與業務及財務查核、金融評估及績效評鑑、資訊共同利用等政策性任務,參照日本農林中央金庫,其不僅為營利的金融機構,更積極扮演上層農業金融機構的角色,協助政府建構完整及安全之農業金融體系。故政府將編列適當預算補助其辦理相關政策性任務,並無定位不明問題。
二、關於初期只設總行,不設分行,衍生資源不足問題:
(一)該金庫未來發展方向,在經營策略上,宜秉持穩健經營原則,故於成立初期,暫不設置分行,日後視辦理各項業務及任務辦理情形,再予評估設置區域中心及分行。
(二)農漁會信用部超過7,000億元之轉存款,並非一次全數轉存該金庫,而係分次階段轉存。為避免造成該金庫嚴重之資金成本負擔,其剩餘資金將轉存中央銀行。
(三)全體農漁會信用部截至93年11月底止,平均逾期放款比率為15.15%,不但較農業金融局成立前(同年1月底)減少2.56個百分點,且並非毎一家都達到逾期放款比率超過15%應整頓的門檻。該金庫將適當規劃輔導人力,追求最大的輔導績效。
(四)該金庫與農漁會信用部間,應以合作取代競爭。在放款業務應與農漁會信用部之客戶作市場區隔,以免發生直接競爭,彼此業務上屬於上下游關係,二者互補互利,朝向「業務統籌整合、財務各自獨立」的目標努力。
(五)該金庫對信用部指辦理財務業務查核,並未辦理金融檢查,檢查業務係委託金管會檢查局辦理,並無所謂檢查老闆之問題。
三、關於農漁會將經營失敗的責任賴在政府及該金庫身上,衍生權責不清問題,查信用部主任之聘任及解任,並非報經農委會核准,而係報經縣(市)政府核准。其主任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農委會已訂有「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明確規範,旨在提昇信用部主任之專業素養及經營能力,以健全信用部之經營。程序上應經農漁會人事評議小組通過,提報理事會同意,再送請縣(市)政府核准,故其經營成敗當然由農漁會自負,並無權責不清問題。
農業金融局將本於照顧農漁民的核心價值,給予全國農業金庫高度支持及嚴格監理,扶植其健全經營,以達成建構完整及安全農業金融體系的目標。
聯絡人:農業金融局林副局長士朗
電 話:02-23516633*210
手 機:0910-188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