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將自94年1月1日起納入管理
- 發布日期
- 93年12月30日
- 內容
第 26 號 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
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將自94年1月1日起納入管理
農委會將發布「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並於九十四年度補助因本辦法施行而直接受影響之農(漁)會。
農委會指出,自從國際清算銀行發布銀行資本適足率計算標準後,資本適足率即成為各國評估金融機構承擔風險能力之指標。我國農業金融法亦參採此制度,授權主管機關(農委會)於93年1月28日訂定完成本辦法,惟為給予信用部調適時間,本辦法明定其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定。
農委會指出,本辦法明定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亦稱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8%;低於該最低比率者,依不足程度,施以適當之輔導與管理,期以改善。農委會表示,本辦法施行有助於提昇信用部風險承擔能力,對健全信用部有正面之意義。
農委會指出,依農業金融法規定,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低於8%者,其信用部決算盈餘將全數撥為信用部事業公積,而不能用以支應推廣經費。對本辦法實施後直接影響推廣經費提撥之農(漁)會,農委會李主任委員特別指示該會輔導處、漁業署及農金局會同擬定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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