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推動農業保險及支應柚農經營資金,修正專案農貸規定
- 發布日期
- 110年01月11日
- 內容
第425號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農業為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礎,為協助農漁業者分散經營風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6年擴大推動試辦農業保險,並於109年5月27日制定「農業保險法」,明定農業保險保障範圍及運作制度,配合「農業保險法」110年1月1日施行及相關子法規之訂定,農委會修正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等規定,配合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包括提高農業保險貸款額度及提供免息措施,並增訂未投保豬隻死亡保險之處置措施等,另配合產業實務需求,並放寬專案農貸不予核貸項目有關柚子種植用地之規定。農委會盼此次法規修正,能充分支應農漁業者營農所需資金、鼓勵農漁業者參加農業保險並提高其農業經營保障。
農委會農金局表示,此次修正專案農貸規定,包含調降利率、提高額度及放寬柚子種植用地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放寬農業保險貸款規定,減輕農民保費負擔:為充分支應農漁業者繳納保險費所需資金,農委會已於106年6月5日推動農業保險貸款,農漁業者投保農業保險,所需保險費得以低利貸款支應,目前貸款利率為0.54%。為進一步提升農漁業者投保意願,本次加碼提供免息措施,免息期間自110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並提高貸款額度為保險費金額,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
二、推動豬隻強制投保政策,提升豬農經營保障:配合「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規定,增訂未投保豬隻死亡保險之豬隻飼養業者,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給予豬隻飼養相關之專案農貸期間內,不予核貸豬隻飼養相關之專案農貸。借款人違反該規定或貸款存續期間有上開情事者,政府不給予利息差額補貼,配合該辦法同步自110年5月1日施行。
三、放寬柚子種植用地規定,支應農民營農資金:考量近年柚子種植面積及產量尚屬平穩,且都市計畫農業區在適當農業操作下,尚無國土復育問題,為產業發展需要,放寬農民在都市計畫農業區種植柚子,得申貸專案農貸,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農金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優秀人才投入農業工作及落實照顧農漁民之政策,政府長期推動專案農貸,以金融支持農業永續發展,自推動以來,已協助123萬戶農漁業者取得營農所需資金,未來將依循產業政策發展方向及實務需要,持續滾動式檢討專案農貸規定,並透過農業金融部門,提供高效率的農貸服務及融資輔導。有資金需求之農漁業者,可就近向當地農漁會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提出申請,青年農民並可至全國農業金庫青年從農專區之貸款媒合平台申請。如有相關貸款疑義,歡迎電洽以下服務專線:全國農業金庫:0972-590-951、農業信用保證基金:0963-619-301、農委會農業金融局:0933-239-983。
聯絡人:農業金融局周副局長妙芳
電 話:02-33935802
手 機:0918-415-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