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基本資料之徵提及更新
- 序號
- 41
- 資料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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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8年01月25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85074057號
附件:說明二主旨:為落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與法令遵循,關於客戶基本資料之徵提及更新,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規定,農業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前開資料在自然人部分,包括「國籍」、「開戶或交易目的」、「職業別」、「任職機構名稱」、「職稱」及「年所得」等;於非自然人部分,包括「行業別」、「開戶或交易目的」、「資本額」及「年營業額」等。
二、復依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11日農金庫總專一字第1073351931號函(諒達)規定,為農漁會控管風險、執行防制洗錢措施及配合打擊犯罪之目的,該公司已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開戶總約定書(範本)」及「農會漁會信用部活期(儲蓄)存款契約書(範本)」,增訂於開戶、交易及辦理客戶定期審查作業時,請客戶提供必要之相關資料(詳如附件);俾利嗣後依態樣識別出可疑交易表徵時,得依農漁會信用部留存的客戶資料,以判斷客戶交易之合理性(例如是否有與客戶身分、收入或營業規模顯不相當、與客戶本身營業性質無關、不符合客戶商業模式、無合理經濟目的、無合理解釋、無合理用途、或資金來源不明或交代不清),並確認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若是則依上開辦法第14條規定,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2個營業日。
三、請貴會依上開函對新進客戶徵提相關資料,並於「客戶基本資料表」建檔,對於既有客戶基本資料之補正則請依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日農金庫總專一字第1073351445號函(諒達)規定辦理,以遵循防制洗錢相關規定,持續認識與瞭解客戶。
四、若貴會所屬資訊(電腦)共用中心尚未於核心帳務系統客戶主檔新增相關註記欄位,請儘速向該中心提出需求。
五、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請貴公司輔導農漁會辦理開戶總約定書及存款契約書之修正,並確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對客戶身分進行持續審查。正本: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板橋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