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發文字號:農金字第1105084361號
主 旨:公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為減輕受災農漁民財務負擔,協助其復耕、復養,公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新貸及舊貸案件,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止之利息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