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及函釋
標題 | 修改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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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2條解釋函 | 102-01-10 |
漁會法第18條解釋令 | 102-01-10 |
有關會員代表名額應如何產生?又各選區之會員代表名額應如何計算案 | 102-01-10 |
漁會漁民小組選舉投票時,各單一選區當選之會員代表人數是否應符合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之限制案 | 102-01-10 |
漁會選舉人名冊公告期間,漁會發現選舉人之小組別記載錯誤,漁會可否主動逕予更正案 | 102-01-10 |
九十四年漁會改選,漁會會員之沿岸漁民、淺海養殖漁民、漁塭養殖漁民及湖泊、河沼漁民欲登記漁會理事、監事,其漁業勞動證明經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後,是否須再持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或魚貨交易資料案 | 102-01-10 |
依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會員代表應按改選前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後之會員人數產生之,若有部分未繳會費之會員被暫停選舉權時,請釋會員代表人數之產生係以選舉人數分配或仍以會員人數來分配案 | 102-01-10 |
漁會理事會在審查會員資格,倘違反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列席人員當場指正後,仍維持原議,主管機關除可依漁會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撤銷其決議外,礙於改選時程的壓力,主管機關對於有爭議的會員該如何處理案 | 102-01-10 |
申請加入漁會為會員者,應檢附之漁業勞動證明,若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均不願意出具證明時,應如何處理案 | 102-01-10 |
有關漁會選舉以連記法圈選者,其於最後一名候選人圈選處簽名,則該選票是否為無效亦或該部分無效案 | 102-01-10 |
漁會法第49條之1 | 102-01-10 |
漁會法第26條之1 | 102-01-10 |
漁會法第26條 | 102-01-10 |
漁會法第21條之1 | 102-01-10 |
漁會法第16條之1 | 102-01-10 |
漁會法第16條 | 102-01-10 |
漁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之資格第1點 | 102-01-10 |
漁會法第21條之2 | 102-01-10 |
漁會甲類會員依漁會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者」予以出會,爾後又加入其他漁會為甲類會員者,其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 | 102-01-10 |
漁會總幹事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支領之特支費,應以特別辦公費處理,其報支方式可由總幹事檢據報支,或自行出據具領,不必檢據報支,但應扣繳所得稅 | 10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