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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及函釋

標題修改時間
維護梧棲漁港港區安全及環境衛生應行注意事項 101-02-01
漁港主管機關辦理漁港公共設施撥交當地漁會無償使用實施要點 101-02-01
各類船舶凡須使用、靠泊施工中之漁港碼頭者,均需個案向該管主管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漁港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101-02-01
釋示所轄麗水漁港擬暫停辦理漁船筏寄港及轉籍手續為期兩年,可否以漁港法為法源依據案 101-01-17
第二類漁港漁港區域內劃設之各類專用區域內收取使用費及管理權責 101-01-17
尚未領有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新建造船舶,經漁港管理機關許可而臨時停泊漁港時,該船舶所有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漁港管理機關申請依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其他船舶」費率基準計收管理費 101-01-17
漁港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本國籍漁船免收管理費」規定,係指本國籍漁船自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起免收漁港管理費,至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四月八日共計九十九日,仍應計收漁港管理費 101-01-17
漁港主管機關已建設完成之漁港一般設施,漁會得按漁港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依據漁會法第四條所規定任務及漁港計畫擬訂投資計畫,向漁港主管機關主張優先經營權利,惟漁會不得取得地上物所有權 101-01-17
釋他港籍漁船進入所轄海域違規作業經取締執行處分確定後,可否限制其停泊漁港案 101-01-17
釋貴縣籍管筏於屏東縣鹽埔漁港港區內,非法抽取漁船用油,其受理處分之主管機關應該為貴府或屏東縣政府,函請釋示案 101-01-17
釋關稅局等單位沒收之走私漁船靠泊漁港,該漁港管理單位可否向保管單位收取漁港管理費案 101-01-17
釋漁港內查獲無籍船筏之處理疑義案 101-01-17
釋漁港基本設施可否交由民間自費興建案 101-01-17
釋漁業證照登記之「漁業根據地」及「漁獲物起卸港」,除經核准之國外基地外,應以依漁港法第四條所公告之漁港為限 101-01-05
釋示「基隆市政府公告外木山及大武崙漁港禁止辦理寄港轉籍或新設籍,並依漁港法第十九條第十一款規定外籍船筏進港作業時間,及擬依漁港法規定罰鍰,是否可行」案 民國前189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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