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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及函釋

標題修改時間
漁船汰舊換新、汰建資格讓渡,申請人得檢附印鑑證明或檢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漁船汰建資格讓渡書,或雙方當事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漁業主管機關洽辦 101-02-01
為推動簡政便民,本會主管澎湖縣籍二十噸以上(含一百噸以上)漁船特定漁業執照,自即日起委由澎湖縣政府辦理 101-02-01
為推動簡政便民,本會主管澎湖縣及嘉義縣籍二十噸以上漁船及船員各項申請案件,自即日起得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申請辦理 101-02-01
我國漁船船員受僱於外籍漁船工作期間,不予認定屬於漁船船員管理規則所稱出海作業證明及海上經歷證明之期間 101-02-01
漁船船員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得暫免實施基本安全訓練 101-02-01
經交通部委託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取得證書者,得否視同具備漁船船員相關基本安全訓練合格之資格認定事項 101-02-01
核(換)發船團式(鯖)圍網漁船漁業執照限制條件 101-02-01
漁船用汽油免徵營業稅用油標準及作業須知 101-02-01
走私沒入船筏及無籍、無主船筏處理作業程序(廢止﹞ 101-02-01
申請大陸船員緊急進住試辦大陸船員岸置處所暫行措施(廢止) 101-02-01
臺灣地區離岸十二浬以內海域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錨泊區(宜蘭縣蘇澳地區內埤灣海域)(停止適用) 101-02-01
臺灣地區離岸十二浬以內海域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錨泊區(台北縣萬里漁港外、宜蘭縣蘇澳港南防波堤外、高雄縣興達漁港外、台東縣伽藍漁港外、澎湖縣望安南海域)(停止適用) 101-02-01
臺灣地區離岸十二浬以內海域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錨泊區(台北縣淡水第二漁港外)(停止適用) 101-02-01
台灣地區離岸十二浬以內海域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錨泊區(台中縣梧棲漁港外、花蓮縣花蓮漁港外)(停止適用) 101-02-01
台灣地區離岸十二浬以內海域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錨泊區(台北縣富基漁港外、磺港漁港外、屏東縣東港琉球間、台東縣新港漁港外)(停止適用) 101-02-01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應行注意事項(廢止) 101-02-01
臺灣地區離岸十二浬以內海域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錨泊區(新竹市新竹漁港外)(停止適用) 101-02-01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在臺灣地區離岸十二浬以外海域僱用大陸地區船員暫行措施(廢止) 101-02-01
漁船員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防疫措施(廢止) 101-02-01
凡漁船及船員涉及走私及人員偷渡即核予漁政處分,無須依本會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七三八號公告規定辦理(停止適用) 1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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