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法規小組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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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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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9年5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一字第891310059號
中華民國89年8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一字第891310135號修正第3點條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漁二字第1091328955D號函廢止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法制事務,以任務編組方式,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係就下列事項提供意見:
(一)本署年度立法計畫之規劃。
(二)本署重大法案制(訂)定或修正案之諮商。
(三)本署重大案件適用法令疑義之諮商。
(四)漁業相關法規研究計畫事項。
(五)其他有關重大法制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為委員兼召集人,主任秘書為委員兼副召集人,餘委員十一人,由本署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署企劃組一人。
(二)本署漁政組一人。
(三)本署遠洋漁業組一人。
(四)本署養殖沿近海漁業組一人。
(五)本署秘書室一人。
(六)專家學者六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企劃組法規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幹事一人由該科派員兼任。
五、本小組為利本署處理法制業務,由召集人擇期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聘兼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委員任期二年,任期期滿或職務異動時,由本署重新聘(派)兼之。
七、本小組召集人得就下列事項召開會議:
(一)本署年度立法計畫或漁業相關法規研究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署署長指示提本小組諮商之重要法制案件或事項。
(三)本署各組室承辦之案件或事項所生法令疑義無法獲得解決,經簽報署長同意提本小組諮商者。
八、提報本小組諮商之案件或事項,其本署各組室業務分工如下:
(一)屬本署年度立法計畫或漁業相關法規研究計畫之規劃事項,由企劃組法規科統籌辦理,各相關組室提供相關資料。
(二)屬署長指示提本小組諮商之重要法制案件或事項,或各組室承辦之案件或事項所生法令疑義無法獲得解決,需提本小組諮商者,其會議資料由主辦組室負責提供。
(三)本小組幕僚單位(企劃組法規科)負責會議之開會通知、會議紀錄及會議決定事項之追蹤工作等事項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年度預算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