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近海漁業管理及責任制漁業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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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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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漁業管理及責任制漁業之實踐
漁業資源既是一種再生性資源,為免資源過度利用,影響其再生能力,因此漁業管理工作內容應從減少對資源之捕撈壓力、創設良好生態環境、增殖漁業資源及建立國人保育觀念等方面予以著手。而政府多年來已積極推動下列工作,以實踐責任制漁業:
一、降低漁撈努力量
(一)漁船限建
民國56年實施300噸以下,拖網漁船汰建制度,民國78年所有漁船全面汰建。
(二)漁船收購
民國80-84年第一階段收購2,337艘漁船12萬船噸。民國89年起進行第二階段收購計畫,自89-100年陸續收購921艘漁船16萬5千餘船噸及1,646艘漁筏。
(三)獎勵休魚
獎勵漁船筏在港休漁,漁船筏如符合出海90天,在港90天之規定,可申領休魚獎勵金。
漁船限建 漁船收購 二、推動資源培育工作
(一)種苗放流
藉由人工繁養殖技術,孵化培育健康優質的魚貝介種苗,並大量實施放流,有效增裕漁業資源。目前每年放流約1,000萬尾,放流種類以四絲馬鮁、青嘴龍占、布式鯧鰺、鯛類、笛鯛類、石斑類等種類為主。
(二)投放人工魚礁
人工魚礁是將天然或人造物礁體投置合適的海域,用以改變海洋生物棲息環境,而能夠改善漁場環境、培育漁業資源。迄今,臺灣共計設置88處人工魚礁區,總面積約為237平方公里,礁型有水泥礁、電桿礁、鋼鐵礁、船礁、軍艦礁,目前以鋼鐵礁及船礁為主。
放流魚苗增育漁業資源 投設人工魚礁改善漁場環境 三、推動棲地環境維護工作
為維護生物多樣性,保護沿岸海域生態環境,自民國67年起,針對重要之生態區位或物種,劃定為漁業資源保育區。迄今共計設置28處漁業資源保育區,保育水域面積達5,362公頃,主要保育之水產動植物有:九孔、龍蝦、文蛤、西施貝、國姓橈貝、海膽、紫菜、石花菜、螻蛄蝦、珊瑚礁魚類、鱟、鐘螺等。
四、強化保育與管理作為
針對海洋漁業捕撈管理研訂禁漁區、禁漁期、漁具漁法限制、漁獲體長限制、漁獲量限制及漁獲回報等管理措施,摘述如下:
(一)拖網漁業管制
拖網係以動力拖曳網具之作業方法,為主動性漁法,網具長期於海底拖掃,極容易破壞底棲生態及產卵場,加上漁網選擇性低亦造成混獲,因此拖網漁業是各漁業國家重點管理之漁業,目前我國管理規定係「距岸3浬內完全禁止拖網作業,3-12浬海域僅限50噸以下漁船作業」。
- (二)刺網漁業管制
刺網分單層與多層,多層刺網可能由二、三、四重以上不同網目之刺網組成,具有漁獲效率高之優點,但也因容易混獲幼小魚種、網具容易纏絡礁岩地區破壞棲地,甚至網具流失變成死亡之牆,政府對其應有相當之管制。目前管理規定如下:
- 在我國200浬內海域從事流網作業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且作業漁船總噸數不得超過100噸,使用之流網網具長度不得超過2.5公里
- 我國漁船未經核准經營流網漁業,不得改造為流網漁船或加裝流網設備或攜帶流網網具或設備。
- 各縣市政府對刺網使用,亦分別訂定禁漁區或禁漁期或限制多層刺網使用等規範。
- (三)魩鱙漁業管制
魩鱙漁業是我國沿近海重要的家計型漁業,而且是食物階層底層生物,係其他魚類的餌料生物,大量捕捉必會造成生態失衡。為使該漁業健康發展,及資源永續利用,有必要實施有效的管理措施。目前管理規定如下:
- 設定總容許漁獲量及各縣市配額,每年定期檢討。101年總漁獲量管制為2,678噸。
- 作業漁場至少要距岸500公尺以外之沿岸海域,不得跨越縣市作業。
- 每年5月1日至9月15日擇定連續3個月為禁漁期。
- 應填報漁撈日誌,並籌組自律管理組織。
- (四)飛魚卵漁業管制
飛魚在食物鏈中扮演著消費者與被掠食者的角色,如果飛魚資源減少或消失了,將使得海洋食物鏈出現斷層。因此有必要在兼顧漁業利用及生態保育上,建立妥適的管理機制,合理永續利用飛魚資源。目前管理規定如下:
- 許可採捕期間2至3個月,設定總容許漁獲量及各縣市配額,每年定期檢討。101年總漁獲量管制為350噸。
- 指定卸貨漁港、指定卸貨泊區,並配合查核漁獲量及漁撈日誌。
- 填報漁撈日誌,包括作業地點、佈放草蓆數量、面積、佈放時間、揚起時間及最後交易重量等。
- 接受海巡及漁政機關人員之登船檢查,並接受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檢查。
- (五)珊瑚漁業管制
珊瑚區分為深海寶石珊瑚及淺海造礁珊瑚,寶石珊瑚製品一直以來均是宗教界的重要裝飾,並與藝術文化及時尚生活相結合。目前台灣珊瑚漁船核准捕撈對象為深海寶石珊瑚。深海珊瑚成長率低,一經採捕或破壞,生態回復期間甚長,因此對此漁業管理極須重視。目前管理規定如下:
- 淺海造礁珊瑚:澎湖、屏東、台東及宜蘭等四縣政府,公告所轄距岸12浬內禁採捕珊瑚。
- 深海寶石珊瑚:限定在我國領海以外5個漁區作業、強制安裝船位回報器、每艘漁船年採捕量為200公斤,並搭配進出作業港限制、出港申報及進港檢查、監測卸貨及拍賣、指派觀察員及海上登臨檢查等具體管理作為等。
- (六)燈火漁業管制
燈火漁業泛指於夜間利用燈光吸引具趨光性之水產生物聚集後加以捕撈之漁業。一般來說,燈光越亮,可吸引之生物量越大。然而毫無限制地使用強光,容易造成無謂的燈光強度競爭、浪費能源,損害身體健康,更會破壞沿近海漁業資源。目前管理規定如下:
- 燈火漁業禁漁區至少以海岸至距岸3浬為範圍,倘超過3浬至12浬間海域設有資源保育設施者,得一併劃為燈火漁業禁漁區。
- 各縣市政府對各類燈火漁業(扒網、焚寄網、棒受網等)進入各縣市沿岸海域距離亦分別訂定禁漁區或漁具限制等規範。
- (七)潛水器漁業
潛水器可以提供潛水人員長時間在岩礁地區採捕特定之岩礁性魚類(含大型魚類),不利資源再生。目前管理規定如下:
- 潛水器漁業之漁船除原有漁業證照到其申請換發者外,不再核發新漁業證照。
- 農委會及縣市政府於核准漁船經營之漁業種類(釣具及網具漁業)並未將魚槍列為使用魚具之一種。
- 經核准經營之定置漁業權漁業、箱網及牡蠣養殖漁業之漁船筏,得攜帶空氣瓶及浮力調整背心等簡易潛水設備,用以固樁、設置蚵架、修補漁(網)具及探測底層設網動態,惟不得用以採捕水產生物。
- (八)鯊魚漁業管理
- 我國經濟海域捕獲之鯊魚,其鯊魚鰭與鯊魚身應由該作業漁船同時同批進港卸貨,卸運之鯊魚鰭與鯊魚身重量比例應不大於百分之五。
- 鯨鯊具有成長緩慢、成長期長、產仔量少等特性,當鯨鯊資源量受破壞時,資源恢復力相當慢,對於鯨鯊資源保育管理非常重要。因此政府於民國97年度起全面禁止捕撈、販賣、持有及進出口鯨鯊。
- (九)鯖鰺漁業
鯖鰺屬跨界洄游魚種,廣泛分布於我國與日本、韓國、中國大陸之水域,該三國及我國均有利用該資源,我國鯖鰺漁業亦以東北部海域為主 要作業漁場,漁船作業區域大部分位於北緯24度以北海域(東北海區),捕撈鯖鰺以扒網或圍網等圍網類漁具為主。目前管理規定如下: 規定鯖鰺漁船禁止於臺灣本島距岸六浬內作業,100噸以上鯖鰺漁船禁止於臺灣本島距岸12浬內作業;赴北緯24度以北海域(東北海區)作業之鯖鰺漁船,均應取得作業許可,並應遵守每年6月禁漁期,及回報船位、船團作業、進出漁港限制、漁撈日誌填寫繳交及漁獲公開交易等相關規定
- (十)鰻苗漁業管制
鰻苗漁業是臺灣沿海漁民冬季重要傳統產業之一,是多數漁民維持生計之重要經濟來源,但近年臺灣沿海捕撈鰻苗數量有普遍減少之現象,為兼顧漁民生計及部分鰻苗得以溯河成長,有利資源永續利用。 目前管理規定如下:
- 1.每年自3月1日至10月31日止,禁止於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1) 於花蓮縣、臺東縣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捕撈鰻苗。
- (2) 基於學術研究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2.於未禁止捕撈期間,捕撈鰻苗者,應遵守依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漁業法及其他法令訂定保育區、禁漁區之規定。
- 3.違反第一點規定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1.每年自3月1日至10月31日止,禁止於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十一)漁業科學證據和技術之相關研究與資料蒐集
自99年度起由漁業署指派20名觀察員隨船觀測、海上登臨檢查;另指派20名港口查報員(100年增至30名), 進行港口漁獲資料查報,提供正確漁獲資料,以利科學研究及推動漁業管理措施。
飛魚資源減少或消失了,將使得海洋食物鏈出現斷層 深海寶石珊瑚成長率低,一經採捕或破壞,生態回復期間長 拖網漁法較無選擇性 魩鱙為食物階層底層生物,大量捕捉會造成餌料生物缺乏 燈火漁業燈光太強會破壞漁業資源 97年度起全面禁止捕撈、販賣、持有及進出口鯨 - 五、輔導傳統漁業轉型
漁業長久以來均以採捕水產生物提供國人蛋白質需求為其生產目的,惟近年來國人逐漸重視休閒活動,並在解嚴後,國人從事海上活動之需求日益殷切,在漁業資源水準不如以往,漁業管理規定日趨嚴謹的情形下,須逐步推對輔導傳統漁業轉型,目前休閒漁業的類型摘述如下:
- (一)運動休閒型:包括船上釣魚活動、磯釣、灘釣、塭釣、海釣場、潛水、沙灘活動等。
- (二)體驗漁業型:包括牽罟、石滬、漁村生活體驗、參觀定置網、箱網養殖、民宿、捕魚介貝類等。
- (三)生態遊覽型:賞鯨豚、逛海 、漁人碼頭、紅樹林、潟湖、潮間帶、養殖生產區、藍色公路等。
- (四)漁鄉美食型:觀光假日漁市、漁特產直銷中心、海鮮料理中心、漁村特色小吃等。
- (五)文化教育型:魚苗放流活動 、漁業文物館、海洋生物水族館、彩繪漁村、漁村廟會祭典等。
- 六、擴大教育宣導工作
漁業資源保育工作,除採行消極性之預防措施或進行積極性之培育手段外,在不能間斷之資源管理工作上,宜將保育觀念深植人心,建立全民保育之共識。因此採取各種宣導教育,為一長期性之必要措施。
對可能直接利用漁業資源之漁民或民眾而言,保育工作之各項管制措施均應熟悉並瞭解其實行之原由;而漁業管理人員則須透過各種聚會、廣播、電視媒體、刊物文章、海報宣導品等,將各項管制措施廣為宣傳,使民眾對資源管理上所必須共同遵守之事項有更深之認知。另一方面,為使漁業資源保育之觀念能根深蒂固深植人心,從兒童開始即予教育,經由活動之耳濡目染及老師課堂上之諄諄教誨,長期之效果將會無可限量。
鑑於宣導教育之重要性,漁政單位每年均印製發放各類漁業資源保育宣導品於適當地點發放,並辦理漁業資源保育種子教師研習營,使國中小教師教育下一代漁業資源保育觀念。每年7月至8月國中、小學暑假期間辦理培訓「海洋漁業資源保育管理種子教師研習活動」,96年至101年共培訓1,084人。
- 七、逐步改良漁撈方法
改良漁撈方法可降低混獲及誤捕海洋生物,避免造成資源浪費,因此應逐步改良漁撈方法,如拖網之魚蝦分離器、海龜脫逃器,及遠洋延繩釣漁船防止意外捕獲海鳥裝設之防鳥繩等,均可達到一定效果。
- 八、落實漁業權漁業管理制度
隨著199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正式生效,確立了200浬專屬經濟區(EEZ)制度之後,沿岸國對其EEZ內之水產資源必需負管理責任,以合理有效地永續利用。
為落實我國現行漁業與海域相關法規之規定,及順應國際漁業管理之規範與趨勢,將台灣週邊海域規劃為適合漁撈採捕或發展養殖之海域,並核發專用、定置或區劃漁業權,由漁業權人以負責任的態度經營漁業,可促進海域之有效利用及保育,達到漁業資源永續經營利用的目標 。
- 九、杜絕沿岸污染源
工商業之進步,造成環境污染日益加重,而當人們開始重視陸地環境保護工作時,經常忽略到海洋是陸地污染最終之流入場所。因此,有必要在各單位通力合作下,阻止並預為防範海洋污染而進一步維護漁業資源之良好環境。
為維護海洋生態環境,減低人為有意、無意污染海洋之行為,進而促進沿近海漁業資源復甦,各漁業主管機關除積極參與各項與海洋有關開發案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協助縣市政府處理突發之海域污染事件,同時針對可能發生影響漁業之污染事件,結合第一線之地方行政及研究人員,建立聯繫環保或其他相關單位之管道。期在環保單位之主導下,以最快之速度,儘速處理污染、追查污染源,降低污染對海洋環境及生物之傷害。
- (二)刺網漁業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