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二一○五三號令 依據「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訂定漁會總幹事取具保證所提保證人兩人以上之不動產金額或員工誠實保險之保險金額,按漁會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比率表之組別,第一組五百萬元,每增一組遞增五十萬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酌予提高,最高不得超過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