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對漁業權態度反覆,揚言抗爭,極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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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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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0年9月9日
漁業署表示,已於100年9月8日公告雲林沿岸海域專用漁業權並受理申請,請雲林縣政府輔導雲林區漁會依程序提出申請。
漁業署從未忽略雲林漁民權益
漁業署指出,為保障淺海養殖漁民之權益,依漁業法規定由地方政府規劃區劃漁業權並公告受理養殖漁民申請,或由中央規劃經核發專用漁業權執照後,接受養殖漁民申請入漁,俾於發生天然災害時,得予以救助;對於專用漁業權部分,前臺灣省政府所核發之專用漁業權於94至96年陸續屆滿,就海域部分未再續行核發,惟漁業署為保障沿岸漁船作業及養殖漁民權益,自97年起再行核發,目前已核發8張沿岸海域專用漁業權執照,另外,申請中者計有11案。
雲林縣政府態度反覆,還揚言上台北抗議,極不足取
據聯合報載雲林縣政府昨天表示,縣長蘇治芬自95年爭取劃定漁業權至今無下文,雲林縣政府說法與事實不符,作法不當。漁業署說明,前臺灣省政府於80年間進行第一次專用漁業權規劃,即將雲林縣海域一併納入規劃範圍,惟雲林縣政府為發展地方產業,特向行政院爭取設置雲林縣離島工業區,並奉行政院核定,所以臺灣省政府為配合雲林縣政府發展該工業區之需求,遂未進行雲林縣專用漁業權之規劃。嗣行政院農委會於90年間進行第二次專用漁業權之整體規劃,特委託國立台灣海洋大學進行我國沿岸海域漁業多元化利用規劃計畫,並赴各縣市向地方政府、有關機關及漁民等說明初步規劃草案,惟雲林縣政府考量當時正戮力協調工業與漁業之衝突,於90年8月14日及同年9月14日兩次行文該署表示不宜召開說明會以避免加深相關議題之複雜化。爰農委會94年間公告之專用漁業權整體規劃案中,未將雲林沿海海域納入。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為保障淺海養殖漁民之權益,該署前於95年補助嘉義縣政府,及96年補助雲林縣政府200萬元辦理區劃漁業權規劃,其中嘉義縣政府於完成規劃並公告受理登記後,已核發2,729張區劃漁業權執照。惟雲林縣政府僅初步規劃區劃漁業權之劃設工作,並未公告受理登記及核發區劃漁業權執照。嗣後該府於98年5月21日召開「研商雲林縣沿岸海域漁業權相關事宜會議」,於98年6月5日行文該署,建議比照彰化縣之模式,核發雲林專用漁業權供淺海養殖漁民入漁。
漁業署積極協助漁會或漁民取得漁業權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專用漁業權規劃、公告及受理申請,有一定法定程序。為配合雲林地區漁民之反應核發專用漁業權問題,該署業於99年3月委託國立台灣海洋大學辦理「雲林及澎湖雞善嶼沿岸海域專用漁業權整體計畫」,於同年11月完成雲林地區專用漁業權規劃原則,並依漁業法施行細則規定,於100年7月27日辦理「雲林沿岸海域專用漁業權整體規劃」公開閱覽30日,接受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嗣經審酌利害關係人相關意見後,於100年9月8日公告受理當地漁會提出申請。
漁業署最後表示,雲林部分海域業經編定為離島工業區,具有特定使用目的,爰予排除專用漁業權之申請範圍,請雲林區漁會於公告期限內依程序提出申請。
聯絡人:漁業署蔡副署長日耀
手 機:0935-740249
E-MAIL:tzuyaw@ms1.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