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船員大通證簽證效期屆滿需辦理簽註延期,可由我仲介機構透過大陸經營公司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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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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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0年9月9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指出,大陸船員受僱我近海作業漁船工作,其所持大陸方面核發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簡稱大通證)有效期限屆滿需辦理簽註延期,大陸船員無需返回大陸辦理,可由我仲介機構透過合作之大陸經營公司代辦。
漁業署表示,大陸船員持大通證搭乘兩岸直航客船來臺受僱臺灣漁船,因大陸方面核發大通證來臺簽註有效期限為1年,倘大陸船員有意願繼續受僱漁船主,其受僱期限超越大通證來臺簽註有效期限,需返回大陸辦理延長加簽,除造成船員往返困擾外亦影響漁船主出海作業。經該署透過協議聯絡機制向大陸方面建議,大陸方面表示對於受僱期限超過來臺簽註有效期限之大陸船員,其大通證來臺簽註延長加簽,可由我方仲介機構交由大陸經營公司代辦加簽事宜。
聯絡人:漁業署 副署長蔡日耀
電 話:0935-740249
E-MAIL:tzuyaw@ms1.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