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用油維持補貼14%,並免徵貨物稅及營業稅
- 發佈日期
- 101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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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1年3月26日
漁船用油維持補貼14%
針對報載漁民反應促提高油價補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提出說明,有關國內油價上漲係屬全面性,非僅漁業動力用油調漲,惟考量油價為漁業經營之重要因素,政府除仍秉持照顧漁民之立場,對於漁業動力用油按「漁業法」第59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8款規定,給予免徵貨物稅及營業稅5%外,並自97年5月28日起取消定額補貼,依中油公司漁業動力用油公告牌價補貼14%,浮動計算漁業動力用油補貼金額。按中油公司101年3月26日牌價,購買甲種漁船油(柴油)每公秉可享免徵貨物稅新臺幣3,990元、營業稅1,339元及14%優惠補貼3,191元,免稅及優惠補貼金額合計8,520元,比例已達30.3%。爰政府持續實施漁船用油優惠油價政策,從未中斷。
實施漁船用汽油補貼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為擴及照顧使用汽油之漁船筏,對於以往未實施補貼的漁船筏用汽油,自98年起納為漁船用油優惠補貼品項,讓所有漁船筏主,都能享有優惠用油補貼。漁船用汽油補貼實施以來,98年度及99年度,受惠船數10,075艘次,補貼金額達1.6億元。
WTO未獲共識前持續補貼
漁業署強調,我國91年成為WTO會員國,漁船用柴油補貼屬直接生產性補貼,將受「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ASCM)之規範,在WTO規範未達共識前,將持續維持依油價浮動補貼14%。
聯絡人:漁業署副署長 蔡日耀
手 機:0935-740249
E-mail :tzuyaw@ms1.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