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冰鮮漁船違反「鯊魚鰭不離身」將開罰,漁業署籲請漁民遵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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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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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1年3月30日
冰鮮保存漁獲物漁船違反「鯊魚鰭不離身」將開罰
漁業署表示,依據「漁船捕獲鯊魚魚鰭處理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簡稱「鯊魚鰭不離身」法規)規定,鯊魚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漁船,自4月1日起所捕獲持有之鯊魚,其魚鰭處理方式倘未採取「鰭不離身(鰭連身)」,將正式開罰。
漁業署組成檢查小組赴重點漁港加強查緝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鯊魚鰭不離身」法規將漁船分為「鯊魚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漁船」、「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及「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總噸位未滿一百漁船」等三種類型,其中以冰鮮方式保存鯊魚漁獲物之漁船,率先實施「鯊魚鰭不離身」措施,並自本(101)年1月19日法規公告起至3月底前為宣導期,自4月1日起倘該類漁船違反「鯊魚鰭不離身」相關規定,將依法核處罰鍰新台幣3-15萬或收回漁業執照等處分。
漁業署已協同地方政府及海巡署共同組成檢查小組,將於4月1日起分赴南方澳漁港、梧棲漁港、蚵子寮漁港、前鎮漁港、東港漁港及新港漁港等相關重點漁港,執行卸魚檢查,並持續進行「鯊魚鰭不離身」法規宣導工作。
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措施,永續鯊魚資源利用
漁業署最後強調,鯊魚為一種重要漁業資源,且為國人重要的蛋白質來源之一,國人利用鯊魚魚肉做成鯊魚煙、魚丸及魚排等各式佳餚,已是台灣傳統飲食文化一環,政府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措施,係為永續利用鯊魚資源,維護我漁民作業權利,傳承固有飲食文化。
聯絡人:漁業署遠洋漁業組副組長 林頂榮
手 機:0970-825335
E-mail:dingrong@ms1.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