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鯊魚資源永續利用,自101年6月1日起經漁業署核發同意文件始得進口魚翅
- 發佈日期
- 101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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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永續利用鯊魚資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參考國際區域漁業漁業組織(RFMOs)管理精神,於本(101)年5月2日發布「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自本(101)年6月1日起施行,規範魚翅相關貨品進口時,進口商除需檢附申請書等一般進口所需文件外,另需提供進口魚翅之捕獲漁船的漁業證照及船舶總噸位文件影本,及自捕獲漁船購得該批魚翅之交易證明。經審核確認進口魚翅確來自RFMOs公告合法作業名單之漁船,且該漁船之船籍國非為RFMOs 制裁中之國家,漁業署始核發進口同意文件。
為保育及永續利用鯊魚資源,針對我國漁船,政府除早已實施鰭身比不得超過5%之規定外,並於本(101)年1月19日發布「漁船捕獲鯊魚魚鰭處理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以由近而遠、先大船後小船等漸進方式,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措施。同時為加強進口魚翅管理,發布「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要求進口至我國之魚翅,其漁獲來源需為國際區域漁業組織公告之合法作業漁船,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已於本(31)日將魚翅相關貨品號列增列「442」輸入規定(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同意文件)。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進口商於申請進口包括「供食用之魚翅,生鮮或冷藏」、「供食用之冷凍魚翅」、「乾魚翅」、「鹹魚翅」、「調製或保藏魚鰭(魚翅),冷凍者」、「調製或保藏魚鰭(魚翅),罐頭」、「其他調製或保藏魚鰭(魚翅)」等7項魚翅產製品時,需檢附申請書、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國外報價單影本、進口魚翅之捕獲漁船的漁業證照及船舶總噸位文件影本(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商務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派駐之人員驗證),及自捕獲漁船購得該批魚翅之交易證明,經審核確認進口魚翅確來自RFMOs公告之合法作業漁船,且該漁船之船籍國非為RFMOs 制裁中之國家,始核發進口同意文件。
漁業署強調,鯊魚為我國人重要之動物性蛋白質來源,魚翅則為華人傳統食材之一,為永續利用鯊魚資源及確保華人傳統飲食文化得以傳承,政府早已針對國內鯊魚捕撈進行管制,禁捕資源瀕危之鯊魚物種如鯨鯊等,並推動「鯊魚鰭不離身」等漁獲管理措施,並進一步要求進口合法捕撈之鯊魚魚翅,以使遵守國際捕鯊規範的漁民辛勞得以獲得尊重。
聯絡人:蔡日耀 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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