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海上作業與大陸漁船產生狀況 請即時通報
- 發佈日期
- 101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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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實施伏季休漁於8月1日結束後,其漁船陸續恢復出海作業,我漁民於海上作業時,如發現大陸漁船侵入我禁限制水域作業,或於我禁限制水域外與大陸漁船發生作業狀況時,漁業署籲請漁民即利用船上通訊器材通報,俾利海巡署即時派遣船艦前往處理及進行護漁作為。
漁業署指出,有關大陸漁船侵入我禁限制水域(即我領海基點基線外24浬內)作業,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海巡署可予以驅離、扣押、沒入漁具及漁獲物,並將沒入物交由漁業署編列經費委託地方政府辦理銷毀。據海巡署統計本年度1至7月底止,該署計驅離大陸漁船侵漁案件計達1,722艘、沒入漁具及漁獲物計達576艘,另兩岸關係條例增訂80條之1,海巡署得對侵漁之大陸漁船核處罰鍰,自本年3月21日起,計針對侵漁之73艘大陸漁船核處罰鍰,金額累計新臺幣1,170萬5,000元;漁民在海上作業發現大陸漁船侵漁情事,請即時通報,俾利海巡署派船艦前往處理,以有效遏止侵漁情事。
漁業署表示,有關我禁限制水域以外海域,係為兩岸漁船共同作業漁場,我漁民在該海域作業,與大陸漁船發生作業狀況時,請即時通報,俾利海巡署派船艦前往處理。
漁業署最後表示,兩岸漁船共同利用臺灣北部海域之漁業資源,為利海域資源永續利用,已積極推動在兩岸兩會洽商兩岸漁資源養護業合作相關議題。
聯絡人:漁業署蔡副署長日耀
電 話:02-33436011
手 機:093574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