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無需受訓即可搭乘娛樂漁業漁船或遊艇出海從事休閒海釣
- 發佈日期
- 102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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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載「出海釣魚需經漁船基本安全訓練並取得船員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澄清表示,一般民眾憑身分證明文件即可搭乘娛樂漁業漁船或遊艇出海從事休閒海釣;唯有實際隨漁船出海從事漁撈作業之漁船船員,始需經基本安全訓練合格並領取漁船船員手冊。
取得漁船船員手冊設受訓資格及繳納保證金制度,有其政策意義
漁業署指出,漁船是漁民出海從事漁撈作業之工具,非屬客船或載客小船,因此隨漁船出海作業之船員自應先參加基本安全訓練合格,另為達「訓用合一」目標,避免政府投入訓練資源之浪費,並維護真正從事漁業之船員權益,乃設立訓練保證金機制,有其政策意義且避免資源浪費,故船員於完成訓練後1年內累計出海從事漁業勞動達3個月以上時,即可向該署申請全額核退保證金。
搭乘娛樂漁船或遊艇出海安全有保障
漁業署表示,為配合一般民眾出海從事海上休閒活動之需求,農委會訂有「娛樂漁業管理辦法」,一般民眾持身分證即可搭乘娛樂漁業漁船從事休閒海釣等活動,娛樂漁業漁船並得於主管機關核准後,進出船籍港以外之其他漁港。現行娛樂漁船有250餘艘,均經航政機關依客船或載客小船相關規定辦理安全檢查,並投保乘客個人傷害保險及意外責任險,以保障一般民眾從事娛樂漁業之安全。另經統計,101年搭乘娛樂漁船出海之民眾約82萬5000餘人;另交通部依船舶法訂有相關規定開放民眾搭乘遊艇出海。
漁業署最後表示,一般民眾欲隨船出海從事休閒海釣活動,並無需參加該署舉辦基本安全訓練,即可搭乘娛樂漁業漁船或遊艇出海,不僅快速方便,且對自身安全將更有保障。
聯絡人:漁業署副署長蔡日耀
手 機:0935-740249
E-MAIL:tzuyaw@ms1.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