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高度重視外籍船員人權問題
- 發佈日期
- 10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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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本(1)日表示,針對美國國務院於上(2)月27日公布之2013年台灣人權報告,其中指出2012年查到我漁船疑似強迫外籍船員超時工作、伙食醫療差,及柬埔寨非政府組織提報我漁船有涉及人口販運虐待漁工等相關案件。漁業署說明,漁船海上作業確實較陸上工作或商船船員辛苦,惟我國船員與外籍船員工作條件一致;另,該署去(2013)年即已接獲美方報告中相關訊息,已將相關事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適時向外說明相關辦理情形。後續如有相關具體事證之個案,我國均將嚴查並依法辦理,以保障人權普世價值。
漁業署充實設備提高外籍船員在台福利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美方人權報告中亦提及去年5月間在宜蘭已成立第一個外籍漁工工會,該署去年已補助經費該工會購置辦公桌、椅、置物櫃及個人電腦設備。為進一步照顧在台外籍船員,該署同時於去年補助高雄基督長老教會海員漁民服務中心購置個人電腦設備,讓外籍船員在臺期間可利用該等電腦設備,透過網路電話或視訊等方式,與母國親友聯繫,以解鄉愁;該署另要求基隆區漁會提供八斗子漁市場辦公室做為外籍船員休憩活動場所,補助購置視聽設備、飲水機、淋浴設施及個人電腦設備等,將於今(2014)年完成設置後啟用。後續將輔導其他相關縣市政府推動設置外籍船員休憩活動場所。漁業署高度重視外籍船員在我漁船工作權益
漁業署強調,外籍船員已成為我國不可或缺之漁業勞動力來源,特別是我國的船主與船長除與外籍勞工為僱傭關係外,更是視外籍漁工為海上工作的重要夥伴,例如在2013年8月間,我國在西北太平洋作業之漁船「鋒承龍號」,該船1名印尼籍船員,因數日咳嗽未見好轉,該船船長隨即委託正要返臺之友船協助搭載該船員返臺就醫,未料航行至日本東京外的太平洋公海時,該船員病況加劇,經該署聯繫協調後,請求日本政府協助安排該船員儘速轉進日本就醫,船主亦支付該船員進日本就醫之相關費用約100萬日圓,在臺日雙方政府、船主、船長及友船的協助下,印尼船員順利在日本將其肺炎化膿症醫治後,健康返回印尼。另,對於持續保障及提升外籍漁工的福利,我國政府相當關注並持續透過建立制度來落實,2013年12月修訂「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依據新修訂的規定,漁船船主聘用外籍船員,需與外籍船員簽定定型化契約,其中包括工資、保險、旅行費用和其他必要船員福利,進一步保障外籍船員的福利及權益,違規者將依法處分。我國將持續透過雙邊管道與外籍船員主要國家進行諮商,提升投入我國漁業之外籍漁工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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