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區域內漁船加油站土地標租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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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四一一三一號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四○一二六號令修正第七點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013104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點、第 2 點、第 5 點、第 6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利投資人依漁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標租漁港區域內土地,以設置漁船加油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級漁港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該管主管機關)辦理漁船加油站土地標租作業,其程序如下: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持有經合格會計師簽證具有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資力者,均可參與標租加油站土地。
(二)投標人應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投資計畫書,經該管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具備參與競標條件;其審核基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三)標租作業應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之。
(四)投標人應繳交標租押標金;未得標者,於標租作業結束後七日內無息退還;得標者,於完成訂約後七日內無息退還。
(五)投標人應以全年土地總租金競標,並以有效(高於底價)投標單之租金最高者為得標人;最高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者。
(六)得標人於訂定租賃契約前,應繳交履約保證金(按全年土地總租金百分之五十計);履約保證金於租期屆滿抵付欠繳租金、賠償金等費用後,無息退還。
(七)得標人於訂約後,得依「漁港區域內漁船加油碼頭標租作業注意事項」規定優先取得具一席船席使用之碼頭,其碼頭之經營權利金、履約保證金及碼頭使用管理費,應依上開注意事項規定繳交。
(八)承租加油站土地依法應繳交之土地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營業稅、加油及水電設施申請、安裝及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九)每一標案基地面積,應大於八百平方公尺。
三、前點第二款所定投資計畫書內容,應包括預估發油量、儲油量、油料運補方式、發 油方式、站地規劃、消防措施、污染防治、保險、安全設施防護、緊急應變計畫、 投資資本及預估投資效益等。
四、投資計畫書應列為第二點第六款租賃契約內容之一,並於租賃契約內定明得標人設 置漁船加油站前,應依「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辦理,不得以投資計畫書 業經審核為由,對上開規則所定主管機關作任何請求。
五、得標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取得其在租賃加油站土地上所建設地上物之所有權;其依本注意事項承租之土地,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不得設定地上權。
六、本注意事項生效前,已使用漁港區公有土地經營漁船加油站者,除應於該管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補提投資計畫書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注意事項生效前已訂定加油站土地書面租賃契約者,應依「漁港區域內漁船加油站碼頭標租作業注意事項」繳交租用期間之碼頭經營權利金、使用管理費及履約保證金,並訂定加油碼頭租賃契約。上開加油站土地租賃契約期限屆滿擬續約時,應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生效前未訂定加油站土地書面租賃契約者,應補繳先期使用費,並依「漁港區域內漁船加油站碼頭標租作業注意事項」繳交碼頭經營權利金、使用管理費及履約保證金,及訂定加油碼頭租賃契約後,始准予訂定加油站土地租賃契約。
七、得標人應於訂定加油站土地租賃契約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申請籌建,並依該規則第七條規定期限完成各項營運設施後,申請 核發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屆期仍未能申請核發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經 依該規則第七條第三項申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展延期滿仍未能申請核發經營許 可執照者,即解除加油站土地租賃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八、得標人為自然人者,於依「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申請籌建漁船加油站時,其 申請人為得標人;如係以商號、公司法人或公司籌備處申請者,其負責人應為得標 人。
九、加油站土地租賃契約以五年為一期;租約屆期前六個月內,承租人得申請續約,出 租人並得參考訂約當年中央政府所公布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躉售物價年總指數」 漲跌幅度,調整租金。未於租賃契約有效期限內提出申請,或不能接受前述之租金 調整條件者,其原租賃關係於租期屆滿時消滅,該管主管機關得另行辦理公開標租 ,原承租者並得以得標之同一租金優先承租。
本注意事項生效前,已使用漁港區域公有土地經營漁船加油站者,其土地租金,應 依行政院核定「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調整方案」規定,依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十、承租人有違反法令規定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加油站土 地租賃契約:
(一)因國防、國家重大經濟建設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二)漁船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三)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十一、加油站土地租賃關係消滅時,原承租人除業與新承租人達成地上物轉讓協議外, 應於該管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將租賃土地回復原狀,返還該管主管機關,原承租人未回復原狀或未回復完全者,不得要求補償或主張權利,該管主管機關並得將之視為廢棄物逕予拆除,所需處理費用,由履約保證金抵付,如有不足,由原承租人 另行支付。
十二、本注意事項所定相關事項,與加油站土地租賃契約有關者,均應納入作為租賃契 約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