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漁業勞動力變遷漁業署調整大陸船員岸置措施及辦理岸置處所轉型利用
- 發佈日期
- 10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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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刊載「大陸漁工少了 岸置中心淪蚊子館」乙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因大陸沿海地區薪資所得提升,大陸船員受僱來臺人數逐年銳減,漁業署已採取放寬漁港暫置碼頭區域範圍,增加大陸船員活動空間,大陸船員不再集中安置於岸置處所,降低與外籍船員在漁港區域內生活與活動空間上之差異,同時研議辦理岸置處所轉型利用。
大陸船員逐漸減少 岸置措施需作調整
漁業署指出,90年間基於人權考量為解決大陸船員海上船屋問題,漁船主僱用大陸船員政策調整為「境外僱用、境外作業,過境暫置」,即大陸船員僅得在12浬境外協助漁船主作業,進入境內水域,即須直接將大陸船員送至岸置處所安置,或於漁港暫置碼頭區原漁船暫時安置,該署於前揭政策原則下,陸續於宜蘭縣南方澳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新竹市新竹漁港、臺中市梧棲漁港、屏東縣東港漁港、宜蘭縣大溪漁港等六處漁港興建大陸船員岸置處所,安置人數近2千6百人,另於其他58處漁港設有暫置碼頭區。
漁業署表示,近海漁船僱用大陸船員,在94年間達最高約9千餘人,當時外籍船員約1千餘人,在大陸船員採取封閉式的嚴格管理,及大陸沿海地區薪資所得提升情況下,大陸船員受僱我漁船船主之人數逐年銳減,至目前為止,大陸船員僅剩1千5百餘人,外籍船員增加至9千餘人;考量兩岸政策已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及個人旅遊,再加上同船主如同時僱用大陸船員及外籍船員,其中依就業服務法引進之外籍船員在港可自由活動,大陸船員卻僅能在暫置場所內有限區域活動,為降低雙方活動範圍差異性,有關大陸船員岸置措施已調整為原船暫置,並放寬暫置碼頭區域範圍,以增加大陸船員活動空間。
漁業署遂自102年10月22日起,推動前鎮漁港劃設大陸船員原船暫置區域,擴大該暫置區域範圍至全港區水域及碼頭區域,遠洋漁船所僱大陸及外籍船員均居住於原漁船,該擴大暫置區域內之商家及碼頭區域,可供大陸船員購物、飲食及休憩活動,拉近大陸船員與外籍船員進港期間的居住及活動區域範圍之差異性,大陸船員普遍反映良好。
南方澳岸置處所推動轉型國際漁撈人員休閒住宿中心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有關宜蘭縣政府擬將該岸置處所轉型為「國際漁撈人員休閒住宿中心」,由外籍船員與大陸船員共同使用1節,由於大陸船員為「過境暫置」僅能在岸置處所內活動,除船主領出至整補區協助漁事整補、申請外出就醫、或隨船出海外,不得擅離岸置處所範圍,而外籍船員在港區可自由出入,恐加深大陸船員不公平待遇之感受,該署已請宜蘭縣政府應先行完成劃設暫置碼頭區,並擴大該暫置碼頭區範圍,將該岸置處納入,同時提供大陸及外籍船員餐飲、娛樂、休閒及由船主選擇供船員住宿等功能使用,俾拉近彼此生活與活動空間範圍之差異性,該署並於103年10月3日與該府溝通,雙方將朝此方向繼續推動。
漁業署將積極研議大陸船員暫置調整政策
漁業署最後表示,該署將於近期邀集當地縣市政府、漁會及相關單位討論大陸船員岸置措施之調整,縮減大陸船員與外籍船員進港期間的休憩及活動區域之差異性,並檢討岸置處所轉型作為船員休閒住宿中心或其他用途,使岸置處所得以轉型利用。
聯絡人:漁業署副署長蔡日耀
手 機:0935-740249
E-MAIL:tzuyaw@ms1.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