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
飼料管理法、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
應附文件 |
(一)申請書(如格式一之一或一之二)。
(二)製造(輸入)飼料登記證正本。。
(三)(已變更)之工廠登記證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製造部分),或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飼料販賣登記證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廠商基本資料影本(輸入部分)各1份。
(四)移轉輸入登記證應附雙方聯署同意讓渡書(如格式二)及國外製造廠商同意移轉證明文件各1份。
(五)變更包裝應附新包裝袋樣式2份。
(六)變更國外製造廠地址(限門牌整編)應附當地有關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及修正後之委託文件。
(七)證書每件新台幣1千元(請購郵政匯票,受款人為「農業部漁業署」) 。
註:凡影印本及更正處,請加蓋負責人章戳。 |
注意事項 |
核准登記之製造(輸入)飼料,經核發登記證者,其原登記事項除飼料類別、品目、成分、適用對象等不得變更外,餘者(工廠名稱、工廠地址、輸入廠商地址、負責人姓名、地址、國外製造廠之名稱、地址、商品名稱、商標、包裝型式、形狀、重量等)有變更時,應於1個月內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審核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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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時間 |
登記證變更登記10天 |
申辦方式 |
郵寄 |
業務承辦人 |
承辦人:林易昌先生
電 話:02-23835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