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漁民小組選舉投票時,各單一選區當選之會員代表人數是否應符合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之限制案,按漁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已明定於漁會法第十六條,不得變更,各單一選區雖法無明確限制,惟為避免各漁會選區之劃分不當,無法達到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之目的,故宜由主管機關依內政部六十五年三月四日台內社字第六八二一六三號函(參見漁會選務工作手冊第307頁)示,本諸職權妥為輔導所屬漁會劃分選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四一三二○一七○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