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51238094號令訂定 漁會法第18條有關對漁會會員之除名處分,應由理事會以提案方式敘明事實、理由、相關事證及當事人之陳述意見,依同法第39條規定辦理;漁會為上開提案,應敘明除名之事實及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該書面並應載明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7日內以書面向漁會陳述意見,逾期視為放棄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