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2條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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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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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204496號函
主旨:有關漁會現職技工(工友)取得各級漁會儲備新進人員資格考合格資格之進用疑議案,復如說明,請查照。一、復屏東縣政府96年2月日屏府農漁字第0960022918號函、嘉義縣政府96年1月23日府農輔字第0960022804號函、台北縣政府96年1月22日北府農輔字第0960046877號函、臺中縣漁業及海岸資源管理所96年1月22日中縣漁管行字第0960000341號函、高雄市政府海洋局96年1月16日高市海五字第0960000720號函。
二、漁會技工(工友)報考現服務漁會之新進人員統一考試,經取得資格後,由該服務漁會任用,由於該員原已具有服務該農會之事實,故無須解聘後再行聘任,其薪點以其報考職等之最低薪點起薪,如原職位所支薪點已超過其新職最低薪點時,得以原職位支薪點起薪,惟仍以11職等8級任用,俟其薪點昇至原職位支薪點,才可續昇薪點。至於該員是否須再試用6個月疑義,由於該員於該漁會受僱技工時,已完成試用6個月,故無須再行試用;又考量該員原已具有服務該農會之事實,故其休假年資及服務年資得予並計。
三、又若漁會技工如報考他漁會新進人員統一考試,經取得資格後,由新任漁會任用時,其薪點應以其報考職等之最低薪點起薪,與原任職位所支薪點無涉。至於該員是否須再試用6個月疑義,由於該員於新任漁會為新進職員,則應於新任漁會試用6個月;至於休假年資及退休年資部份,由於該員既為新任漁會之新進職員,休假年資應重新起算,倘該員於原服務漁會離職生效日與新任漁會受聘日銜接未間斷,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55條第3項規定,其退休金分別請領。
四、另漁會總幹事或理、監事之三親等原已在任技工者參加該項考試合格可否錄用及其職等薪給究應如何核定之疑義,請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漁會總幹事不得聘僱其本人或現任理、監事之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漁會員工,但已在任者不在此限。各級主管亦不得有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單位服務,已在任者應予改調其他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