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46836A號令
核釋「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所稱「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校、金融機構或漁民團體相當委(薦)任以上職務」,因漁會總幹事需具備之漁業專業知識及經驗,應以漁撈、水產養殖、漁業資源保育為主;至於警察從事漁港安檢、海岸線安全維護工作,因辦理漁船進出港檢查、查緝走私、偷渡業務,難謂具備漁業專業知識及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