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三法將施行 業界應確實遵守法令規定
- 發佈日期
- 106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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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及相關15項子法規今(20)日正式施行,農委會呼籲相關業者確實遵守該等法令及國際組織所通過的養護管理措施,使我遠洋漁業更能符合永續發展的標準,共同努力促進遠洋漁業永續經營。調整國內遠洋漁業法制架構,接軌國際打擊非法漁業趨勢
農委會指出,我國為世界重要公海捕魚國之一,遠洋漁業平均年產量超過80萬公噸,總產值逾新臺幣430億元,外銷比例占70%以上。因此,該會在衡諸國際漁業管理趨勢,履行船籍國責任並兼顧我漁業產業發展之前提下,特研訂「遠洋漁業條例」並配合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俾使國內法令與國際打擊非法漁業活動接軌。該等法案於去(105)年7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去年7月20日公布,自公布後6個月(106年1月20日)施行。
清楚定義重大違規,重複違規加重核處
農委會說明,遠洋漁業條例係參考鄰近國家新制定之法律,其規範對象除「經營者及從業人」外,並將「我國人」、「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遠洋漁業相關業者」及「非我國籍船員之仲介機構」納入管理,條例明確定義重大違規態樣,罰則部分則參考國際採行「剝奪不法利得」及「具嚇阻性」之精神,按違規態樣及漁船噸級別分別處以100萬元至3,000萬元之高額罰鍰,並搭配收照、廢照及沒入漁獲、漁具、漁船等管理手段;另對重複違規則有加重核處機制,原則依第一次違規之罰款核處1.5倍罰款。
併同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調和二條例管制規範
農委會進一步說明,在制定遠洋漁業條例時,該會同時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一併新增重大違規之態樣及加重違規處罰,以調和二條例之管制規範,避免我國人以外國籍漁船從事非法漁業行為,而規避遠洋漁業條例之規範。
配合監控執法措施,維護海洋漁業資源永續
農委會強調,非法漁業行為嚴重威脅漁業資源永續,我國身為漁業大國,對於共同維護公海海洋漁業資源的永續發展,責無旁貸。除了修正法律架構以外,該會並推動一系列強化監測、管控及監督(MCS)的措施,諸如:漁船需裝設電子漁獲回報(E-logbook)設備、指定國外轉載及卸魚港口、實施卸魚聲明機制及國內外港口檢查,增聘觀察員及增派駐外人員加強查核能量等。行政院為打擊非法漁業行為,並已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以有效整合相關部會之管理量能,未來並將持續透過與港口國、市場國及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的國際合作,強化監控管理,相關業者應確實遵守法令並配合政府各項監控管理與執法措施,共同維護海洋漁業資源,以永續遠洋漁業之經營。
聯絡人:漁業署黃鴻燕副署長
手 機:0920-0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