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緬甸扣留之我國籍「興川吉號」漁船已獲釋,將航往泰國普吉
- 發佈日期
- 106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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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琉球籍「興川吉號」(CT4-1893)漁船船長蔡瑞賢之家屬於昨(3)日下午向漁業署通報該船遭緬甸扣押,該署接獲通報後立即連繫該船船長及當地代理商了解被扣情形,並發布漁船災害通報單,同時請外交部洽請我駐緬甸代表處,協助了解該船被扣押原因及請該處提供相關必要之協助,經各單位之努力,該船已於今(4)日上午7:30獲釋,該船已駛離緬甸,之後將航往我在東印度洋漁業基地泰國普吉。
漁業署表示,琉球籍「興川吉號」漁船(總噸數60.88噸)係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核准於105年10月31日至106年1月28日與緬甸進行漁業合作,在核准合作期間,該船可於緬甸專屬經濟海域內作業。該署於昨日下午約3點半接獲東港區漁會漁業通訊電臺傳真通報,「興川吉號」漁船船長家屬來電報稱該船於1月25日(按:尚於漁業合作期間)於緬甸專屬經濟海域遭到緬甸軍艦扣押,請求有關單位協助救援。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該署接獲消息後,立即撥打該船衛星電話聯絡船長蔡瑞賢獲告,該船係於1月22日結束作業駛往緬甸港口途中,於1月25日在緬甸海域遭緬甸軍艦登船檢查,之後該船由緬甸軍艦押往緬甸港口,船上10名人員(臺籍蔡姓船長及9名印尼籍船員)均平安;該署另電洽該船漁業合作代理商,代理商表示該船被扣可能原因係該船涉嫌未在核准漁區作業,緬甸政府已同意於3日晚間釋放人船,惟因該船部份船員護照證件過期,要辦理相關手續才能離開,後經我駐緬甸代表處等相關單位共同努力,該船已於臺灣時間今日早上7時30分獲釋,後續將駛往泰國普吉。
漁業署最後表示,該船係取得緬甸入漁許可,並經政府核准與緬甸漁業合作之漁船,可合法在緬甸的專屬經濟水域內作業,至於報載該船遭緬甸罰款1萬美元事,該署將進一步瞭解原因,是否有涉及違反緬甸漁業合作漁船之作業規定,在該船離開緬甸水域前,漁業署會持續關注該船動態。
漁業署亦籲請我所有遠洋作業漁船在國外作業期間,務必遵守我國及合作國規範以免遭扣而損失。
聯絡人:黃鴻燕副署長
手 機:0920-0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