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日雙方漁民應共同遵守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之漁船作業規則
- 發佈日期
- 106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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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日雙方漁民在漁汛期間作業,應共同遵守106年所議定之作業規則,即是最好之安全保障。
針對今(21)日報載「日本水產廳即日起至7月底鮪魚季結束前,將加強臺日漁業協議中雙方可共同作業海域巡邏」事,漁業署表示,亞東關係協會及公益財團法人日本臺灣交流協會共同於本(106)年3月召開之臺日漁業委員會第6次會議,會中雙方就維持現行作業方式達成共識,臺日雙方漁民在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應遵守漁船作業規則。
漁業署最後表示,我國與日本於102年4月10日簽署《臺日漁業協議》,以和平方式解決雙方長期以來之漁業紛爭,並依據該協議成立臺日漁業委員會輪流每年舉開委員會議,檢討上年度雙方作業情形有無必要改進,並安排次年作業方式,臺日雙方漁民在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應確實遵守雙方所議定之漁船作業規則,即是最好之安全保障。
聯絡人:黃鴻燕副署長
電 話:0920-0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