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僱用外籍船員管理新措施上路,提升外籍船員權益保障
- 發佈日期
- 106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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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遠洋漁業條例」授權訂定的「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業於今(106)年1月20日生效,該辦法就基本工資、工時、保險、仲介管理等方面均有大幅改善,逐步提升境外僱用外籍船員權益保障。
改善法律架構,強化仲介及僱用管理
農委會表示,以往對於遠洋漁船境外僱用外籍船員,係依漁業法所訂之「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來管理,因漁業法對於漁業勞動條件及外籍船員權益事項等缺乏條文規定,限制其法律位階及規範效力。所以去(105)年制定遠洋漁業條例時,特別將境外僱用外籍船員之管理納入該條例,俾據以訂定管理辦法,強化仲介機構及外籍船員僱用之管理及保障外籍船員權益。
農委會說明,「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針對仲介機構建立仲介連帶保證責任及評鑑制度,仲介機構應經核准並依仲介外籍船員人數繳交一定金額保證金,及接受該會或其委託專業機構之評鑑。至於外籍船員權益保障的規定,主要包括:1.強化定型僱用契約以納入僱用規範、2.保障外籍船員最低薪資、3.工資全額直接給付、4.應替外籍船員投保意外、一般身故及醫療保險、5.律定每日休息時數及每月休息日數、6.要求確保外籍船員於船上享有同職務之相同福利及勞動保護、7.不得使外籍船員於其他漁船或處所工作,或從事其他與漁業無關之勞動、8.發生傷亡或其他重大危難事件,應即時通報並為緊急救護及處置、9.漁船無法繼續作業時應負送返責任等。
包容文化差異,建立夥伴關係
農委會最後表示,外籍船員是國人從事遠洋漁業不可缺少的工作夥伴,應包容彼此文化差異,以同理心對待外籍船員。該會除持續加強宣導外,亦將運用國內外港口卸魚或轉載抽檢、公海登檢等與外籍船員接觸的機會,訪查了解船東有否符合僱用規範。外籍船員有關勞資爭議之申訴,除可透過勞動部1955勞工申訴諮詢專線(國外可撥打:+886-2-8073-3141)外,在國外亦可透過我國駐外館處或船上觀察員及駐外專員等管道提出。
聯絡人: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
電 話:02-23835899
手 機:0920-0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