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漁船於印度洋均經授權許可作業
- 發佈日期
- 107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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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綠色和平基金會(簡稱綠色和平)指稱2017年2月及5月於模里西斯發現至少10艘我國籍漁船未登錄在2017年或2018年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漁船名單,漁業署表示,我國在IOTC水域作業漁船均經我國政府授權許可,並將漁船名單提供IOTC,對綠色和平未經詳實查證即公布錯誤資訊,誤導視聽,影響我國漁業聲譽,表示遺憾。
漁業署表示,綠色和平所稱於模里西斯調查發現25艘我國籍漁船未在2017年或2018年IOTC漁船名單,經該署查證比對,結果如下:
一、 「Kha Yang 399」、「Cheng Qing Feng 8」、「FWU TSAIR YIH 2」、「Ding Yang」、「Hsin Ming Sheng 18」、「Hsin Ming Sheng 28」、「Tenn Ming Yang 368」、「Chen Yi Fa 6」、「Mann Yu Feng 1」、「Man Yo Shun」、「An Wen Fa 26」、「CHENG QING FENG 6」、「Hung JIE WEI 669」、「Hung JIE WEI 8」及「YI FENG 168」等15艘漁船,均經該署授權在印度洋作業,名單並提供IOTC,並無綠色和平所指稱未列在IOTC授權漁船名單之情形。
二、 我國沒有名為「An Wen Fa 3」、「An Wen Fa 6」、「An Wen Fa 168」、「An Wen Fa 16」、「An Wen Fa 1」、「Shen Lian Fa 36」、「Shen Lian Fa 338」、「HUNG JE WEI 36」、「JHA YANG 2」及「JHA YANG 6」等10艘漁船,但有類似之船名,例如我國沒有名為「An Wen Fa 6」之漁船,但有船名為「An Wun Fa 6」漁船,該等漁船均經該署授權在印度洋作業,名單並提供IOTC,不排除綠色和平有抄寫錯誤之可能性,針對該組織指出船名均有拍照存證及比對部分,該署表示因綠色和平未提供所稱之相關照片,將洽請該組織進一步確認。漁業署進一步表示,模里西斯近年來嚴格執行港口國管理措施,且依IOTC規範實施電子化港口國管理,任何申請進該國港口之外國漁船(包含我國籍漁船)均需有合法有效證照,且列於船旗國授權於IOTC名單者,始得入港,應不至於會有如此多數量未列名IOTC名單之漁船進入該國港口,而未被模國舉發之情況。
漁業署最後表示,為配合國際間目前打擊「非法、未報告及未受管制」(IUU)漁撈活動,已訂定遠洋漁業條例,強化各項監控管理措施,嚴格管控在三大洋作業之遠洋漁船,任何一艘我國漁船未經合法授權並列名相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而在該相關水域作業者,係屬重大違規行為,依法最重可核處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鍰及撤照等處分。漁業署歡迎關心漁業永續之相關團體或個人舉報我漁船涉嫌違規行為,惟仍必須審慎查證,避免因舉報資料的誤失,影響我國形象及守法漁民權益。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手 機:0988-678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