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噸以上漁業執照註銷申請(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未滿100噸漁船除外)
- 修改時間
- 110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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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過戶註銷 依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29條及「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6條辦理。
漁船滅失申請保留汰建資格 依據同準則第3條、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辦理。應附文件 過戶註銷
1.漁業註銷登記申請書。
2.漁船買賣契約書。
3.原領漁業執照正本。
4.已向航政機關辦妥過戶之船舶登記證書及檢查紀錄簿影本一份。
漁船滅失申請保留汰建資格
1.漁業註銷登記申請書。
2.原領漁業執照。
3.漁船滅失證明文件。
4.船籍註銷證明文件。
5.配油手冊註銷證明。注意事項 過戶註銷
1.應於船舶所有人變更登記後1個月內申辦之。
2.原領漁業執照應於有效期限之內。
漁船滅失申請保留汰建資格
1.漁船滅失時已逾漁業執照有限期限者,如有漁業執照逾期仍繼續作業之情事,應先核處並執行完畢後,始得依規定核准保留汰建資格。
2.汰建資格自漁船滅失之日起3年內有效。審核流程 完成時間 3個工作天 業務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