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漁業署1月份大事紀
- 內容
一、110年1月14日公告「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規範漁業人自110年7月1日起刺網漁具需標示漁船統一編號;111年1月1日刺網漁業漁具在海中不慎流失後,需透過漁業通訊電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區漁會完成流失通報,如未通報而網具遭拾獲將會受到罰鍰處分。本署已於110年辦理16場宣導座談會,111年1月已辦理4場座談會進行宣導,將持續協助漁民進行刺網漁具標示及落實執法。
二、基於保障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取得應有工資權益,為能使經營者或國內仲介給付薪資有所依循,使其完整給付工資保障雙方權益,並已列為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績效指標之一,有需要訂定明確指引經營者或仲介機構給付工資,爰本署前召開推廣說明會聽取相關公協會、勞工團體反映意見後,訂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工資給付參考指引,並已於111年1月6日檢送經營者、仲介、勞工團體等參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