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防疫之需要,自即日起暫停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因暫停訓練致無法核、換發船員手冊之處理原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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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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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八六七號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一一一五號令廢止
為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防疫之需要,自即日起暫停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未涉及走私、偷渡案件或相關漁政處分尚未執行,且符合漁船船員管理規則規定之換證要件,因暫停訓練致無法核、換發漁船船員手冊(以下簡稱船員手冊)者,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即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船員手冊到期者,得檢具船員手冊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展延有效期限半年,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無誤後,於原領船員手冊第三頁註記「准展延至○○年○○月○○日止」字樣後發還。
二、出次申領船員手冊,上沿近海漁船工作者,得檢具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書件,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發有效期限三個月之船員手冊。在有效期限內出海作業,因作業需要導致無法於有效期限內返港者,有效期限自動展延至返港日止。有效期限屆滿時,如仍未恢復辦理基本安全訓練,申請人得再檢具進出港作業文件連同船員手冊,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展延三個月。
三、出次申領船員手冊,上國外基地或對外漁業合作漁船工作者,得檢具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書件及經核准赴國外基地作業或漁業合作證明文件,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發有效期限五年之船員手冊。
四、船員手冊期滿,無法出具最近五年內出海作業達一年之證明者,得檢具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書件及原領船員手冊正本,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發有效期限三個月之船員手冊。在有效期限內出海作業,因作業需要導致無法於有效期限內返港者,有效期限自動展延至返港日止。有效期限屆滿時,如仍未恢復辦理基本安全訓練,申請人得再檢具進出港作業文件連同船員手冊,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展延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