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防疫之需要,維護國內防疫安全,自即日起,凡漁船及船員涉及走私及人員偷渡者,將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從重處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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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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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七三八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一三一○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為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防疫之需要,維護國內防疫安全,自即日起,凡漁船及船員涉及走私及人員偷渡者,將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從重處分,原本會發布之「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處分標準」所定與本令規定事實相同部分暫停適用。
依據:漁業法第十條
公告事項:處分標準如下
一、走私
(一)毒品及槍械
1.涉案漁船:
任一船員(含船長等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或關稅機關處分罰鍰者,撤銷漁業證照。
2.涉案船員(含船長等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
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或關稅機關處分罰鍰者,撤銷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二)一般物品
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或關稅機關處分罰鍰者,收回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六個月。
1.涉案漁船:
(1)經司法機關宣告沒收或關稅機關沒入者,撤銷漁業證照。
(2)未經司法機關宣告沒收或關稅機關沒入,該船任一船員(含船長等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或關稅機關處分罰鍰者,收回漁業證照六個月。
2.涉案船員(含船長等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
二、人員偷渡
(一)涉案漁船:
任一船員(含船長等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者,撤銷漁業證照。
(二)涉案船員(含船長等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
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者,撤銷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