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漁船船員發燒病例通報流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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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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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一七二五號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二三六八八三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四一三二○四三三號令廢止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秋冬流感及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重要防疫政策之需要,依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本通報流程。
二、漁船船長發現發燒船員(體溫高於或等於38℃)時,應確實要求該發燒船員戴口罩在船隔離觀察三天,早晚量測體溫二次,並詳實紀錄備查;對於照護病患之船員或與病患距離在二公尺以內者,應戴口罩並勤洗手以防受傳染。
三、船員持續發燒超過三日時,應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沿近海漁船:
1.船長應將船員發燒病徵通報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並視發燒船員身體狀況儘速返港就診。
2.漁業通訊電台應即與一七七發燒專線聯繫,轉述船員狀況,或通知發燒船員家屬與家庭醫師諮詢,於取得該專線醫務人員或家庭醫師建議後,轉知漁船船長妥處。
3.漁船進港後,船長應將船員狀況通知當地安檢單位,並儘速將發燒船員送醫診治。
(二)遠洋漁船:
船長應視發燒船員身體狀況儘速進入最近之國外港口就診,並將診治情形通報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
四、倘發燒船員經診斷為SARS病例時,漁船船長應督導其他同船之船員辦理SARS病例密切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早晚量測體溫十日。
五、檢附海上發現漁船船員發燒病例通報流程圖。